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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嵊泗一矿山安全监察员徇私渎职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12:56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8月19日电(傅丕毅、范跃红)浙江省嵊泗县一名矿山安全监察员为谋私利,没有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日前被当地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据嵊泗县检察院介绍,2003年4月,嵊泗县花鸟村因兴建渔用场地及渔用码头需要采石,该村自行成立无任何施工资质的爆破队挂靠在江苏某爆破公司下进行施工。时任嵊泗县经
贸委安全生产管理科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罗和平,在审查该爆破队提交的《矿山安全条件许可证(临时)》申请时,未能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条件的事项,草率颁发了《安全条件许可证(临时)》,致使该工程被无安全资质的施工队承包。随后,罗和平在该工程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安全条件许可证(临时)》已经失效,但他未按照规定加以取缔,致使该工程继续施工。2004年9月13日,工程发生塌方,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的重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嵊泗县检察院及时介入,发现了事故背后隐藏的渎职犯罪行为。同时,检察机关还查明,2004年7月1日,江苏某爆破公司的嵊泗小黄龙采石工程发生山体塌方,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的安全生产事故。该爆破公司总经理王某为感谢罗和平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给予方便,并希望作为小黄龙采石场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的他在事故处理中给予关照,送给罗和平人民币1万元,罗和平予以收受。

  今年7月11日,嵊泗县检察院以罗和平犯玩忽职守、受贿罪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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