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店客人违规跳水致残 打官司索赔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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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12:5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19日电(记者牛爱民、王薇、郭晓)一名住店客人因在宾馆游泳池跳水导致头部受伤,将宾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4万余元。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客人的诉讼请求。 据法院办案人员介绍,2004年2月,龙泉宾馆一客人和两名亲友到宾馆所属的游泳馆游泳。游泳时,他没有从游泳池的扶梯入水,而是从池边跃入水中,导致头部受伤,经医院诊
事发后,龙泉宾馆曾打电话呼叫医务救护车到宾馆实施救护,并支付了伤者的部分前期医疗费和交通费。 龙泉宾馆辩解说,在游泳池内悬挂有《游泳馆宾客须知》的告示牌,其中明确提示严禁跳水,若因此出现伤害事故,后果自负;在游泳池四周,亦有较为醒目的大幅提示牌,写着“严禁跳水,严禁潜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龙泉宾馆对游泳池的管理是得当的;在游泳池内游泳,应从馆内设置的扶梯进入游泳池,而且龙泉宾馆也将“严禁跳水,严禁潜水”的规定以悬挂告示牌的方式,在游泳馆内向游泳者做出了提示。并且龙泉宾馆在客人受伤后积极救护,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责任。 据此,法院以宾馆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责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