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市民讨债 银行被判赔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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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13:54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小目) “腰缠万贯”的银行居然侵犯一个市民的财产权,还得赔偿13.7万元并支付利息?!这是昨日思明区法院作出的判决。 事情还得从3年前说起,当时市民林先生起诉长茂公司和张某江欠他钱,申请冻结长茂公司及张某江的银行存款100万元。2002年3月7日,原开元区法院立刻向厦门某银行禾祥分理处(后变更为支行)发出协助冻结存款的通知,冻结期间自2002年3月7日至2002年9月6
2004年3月3日,法院认定该银行的“退票”行为属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决定对该银行罚款5000元。 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林先生最终赢得了欠款官司,法院判定长茂公司得偿还林先生141.8万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而张某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林先生至今仅获得30万元左右的清偿。为此,不甘心的他,又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银行的“退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原被告双方争论不休。昨日,思明区法院给出明确说法,银行确实侵权了。因为银行在接到法院发出协助冻结存款账户的通知书后,本应按规定冻结当日长茂公司账户上的同额存款;如遇被冻结单位存款不足时,银行应在六个月的冻结期内冻结该账户内可以冻结的存款,直至达到需要冻结的数额。显然,银行将13.75万元予以“退票”,具有重大过错,使得林先生的13.75万元债权不能实现,侵犯了林先生的财产权。昨天,法院判定厦门某银行禾祥支行赔偿林先生13.75万元,并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