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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买房人逃税 卖房单位亏了十五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13:55 海峡网-厦门晚报

  本报讯 (廖桂金 小郑刘学佳) 一家卖房公司真是有苦难言,他们称因为帮助买主减轻税费负担,将交易价格少申报了15万元,没想到少掉的是自己腰包。记者昨日获悉,市中级法院最终驳回了他要求买主支付15万元的诉求。2004年9月8日,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林先生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刘某以80万元价格购买该公司在厦门市横竹路的房产,

房产交易产生的税费及中介佣金由刘某承担。10月30日,双方到
房地产
交易中心办理过户,刘某要求将房产过户到妻子林某名下。该公司说,刘某为了减轻税费负担,要求将交易
价格申报为65万元。因为之前已经与刘某签订协议书,该公司考虑后同意了这个要求,由林某与该公司又签了份协议,写着交易价格为65万元。对于卖主的说法,刘先生夫妻不认可。他们辩解说,根本不存在避税一说,降价15万元是因为房子存在质量问题。12月23日,在领取林某名下的
房产证
时,代理人林先生又同意了刘某的要求,为其先垫付了营业税36400元。后来,刘某夫妻支付了65万元房款,而该公司认为买主还欠他们15万元和营业税,将夫妻俩告上法庭。日前,思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林某应支付交易税费36400元,驳回了该公司的其他诉求。前几天,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法院的理由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虽然刘某、林某系夫妻关系,但两人先后与卖方签订的相差15万元的协议属于不同的合同关系且均合法有效,本案实际履行的是林某与卖方的协议,也就是说是后一份合同真正发生了法律效力。原告再要求补偿15万元,没有道理。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为避税而将交易价格往低处申报的现象具有一定普遍性。法官提醒市民,违法的事情不仅自己不要做,也不要帮助别人做。(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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