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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籍”保公正令人悲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19:41 扬子晚报

  为避免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老乡法官”对“老乡疑犯”进行照顾等不公平行为,河南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实施了审案“避籍制度”,规定审判人员不得参与自己籍贯地各类案件的审理。

  据介绍,焦作法院系统专门编制了审判人员籍贯登记表,以便于立案庭在确定承办人时履行“避籍制度”。但问题在于,尽管籍贯划分“在中院细化到县区级别,基层法院细化
到乡办事处级别”,但这依然无法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即在一个特定的区域内,无论怎样“避籍”,法官所面对的其实都是“熟人社会”,大部分当事人都是“广义上的老乡”,因而即便施行“避籍”制度,要被案件当事人拉上关系也非常容易。施行审理“避籍制度”无非是防止“老乡”与法官“串通”,但在几乎“都是老乡”的情形下,这种制度无疑也就失去了其实质性意义。

  更叫人悲哀的是,司法公正竟然需要依靠“避籍”来保证。审案“避籍”制度的施行本身就表明,有些法官对于法律的信仰已到了非常危险的地步。法官必须拥有对于法律的高度虔敬,这样一种虔敬应该足以抵挡“老乡”对于他们的拉拢与诱惑。也就是说,对于一个敬重法律的法官来说,“老乡”这样一种关系的存在根本就不至于能对其公正司法构成威胁。司法公正需靠“避籍”来保证,也是监督制度缺乏的明证。如果法官在被授予审判权的同时,也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法官舞弊将被问责,直至被剥夺审判权与法官资格;如果法官在担当司法审判重任时,能受到法律监督机关与人大的有效监督,所谓审案“避籍制度”根本就没有“郑重其事”提出与施行的必要。或许正是监督制度的缺失,才使得审案“避籍”“不自量力”地承担起“保障司法公正”的重担。这无疑是种讽刺。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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