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立法容易取证难 大部分受害女性忍气吞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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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0日00:16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本报记者 黄苏娟 殷文静 实习生 刘叶 昨天,有媒体报道这样一则消息,今年6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唐灿在深圳市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中有关“性骚扰”的规定表示赞同的同时,许多常委委员提出,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应予细化,以便操作。许嘉璐副委员长提出,何为性骚扰,肢体的骚扰、语言的骚扰、还是信息的骚扰?到什么程度叫骚扰?这些问题需要界定。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维忠认为,性骚扰案件中妇女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护她们的权益,应该强调举证责任倒置。 上个世纪90年代,“性骚扰”一词传入中国;2001年,西安,中国有了第一例性骚扰案;2003年,武汉,中国有了第一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司法界给这一胜诉案例很高的评价,认为它对今后的司法实践以及完善立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然而,个案的胜诉,不足以使“性骚扰”案件的审判跃上坦途,摆在我们面前的现状是:性骚扰的概念依然界定不清,到法院立案依然困难,特别是最难的一环———取证,依然是决定这类案子胜负的瓶颈。 记者调查:大多数女性遭受过性骚扰 “性骚扰”对于南京市民来讲已经不是一个陌生的字眼了,关于性骚扰的界定也是有多种的说法,除了付诸行动的性骚扰,生活中还存在多种性骚扰方式,比如短信性骚扰、语言挑逗骚扰等等。特别是在着装比较暴露的夏季,众多的女性被“咸猪手”频频光顾,这些都让女性朋友敢怒不敢言。 家住张府园的史小姐告诉记者,她经历过多次性骚扰,但是至今让她难以平息的一次性骚扰是在前年夏天。史小姐说:我很惊讶现在的小孩子太早熟了,有一次遭遇的性骚扰让我至今难以平复。那时侯我上学放学都是步行回家,而且回家的路还算宽敞,有一天我照常步行回家,当时路上的人并不多,但是我总觉得有个人跟在身后,于是回头看了一眼,发现是一个小男孩,10岁左右的样子,身高还不到我下巴,就没太在意。可是过了一会,小男孩加速从我身边超过,就在经过我身边时,他假装不经意的甩动胳膊用手碰打了一下我的臀部。当时,我以为他是无意的,又看他是小孩,也就没往性骚扰方面去想。可是没想到小男孩得逞后,变本加厉,他故意又放慢脚步,落到我后面重演了一遍刚刚那一幕。这种行为一路上连演了四遍,我才醒悟原来这个开起来只有10岁的小男孩竟然对我性骚扰。我顿时火冒三丈,抓住那小男孩,厉声训问他,你这个小孩子哪儿来得,我带你回家问你家长去,小男孩立即挣脱跑掉了。 陈小姐今年刚毕业,在某单位实习,陈小姐长相甜美,身材高挑.她告诉记者,因为自己的外表经常受到性骚扰,她回想起上大二时被性骚扰的经历依然很愤怒。大学二年级的一个星期天,陈小姐去同学的学校玩,晚上8点返回自己的学校宿舍.回校路上要穿过一个巷子,当时天色已经很黑,陈小姐不禁加快步速,毕竟是一个女孩子走这么黑的一段路心里还是有点害怕.就在她很紧张的时候,从身后窜出一个骑自行车的男人,使劲的捏了一把陈小姐的臀部,还回过头对陈小姐淫笑,发出让人难以忍受的挑衅的怪声"美女,我们一起玩啊"陈小姐回忆该男子是个35到40岁左右的农民工,当时她吓得掉头就跑出巷子,心都快跳出来了.陈小姐说到现在她都不敢一个人走夜路. 顾小姐今年27岁,某天的下午,顾小姐独自出门去购物,步行走到王府大街,在不备时,从身后被人"袭击"胸部,顿时顾小姐热血上涌,愤怒回头.居然是一群十七八岁的高中男生,他们5,6个人骑着自行车大摇大摆的从顾小姐身边穿过,其中一男孩,在其他男孩的拥簇下"袭击"了顾小姐,之后其他男孩还为之起哄,吹口哨,扮鬼脸.顾小姐回忆,当时穿着并不暴露. 今年24岁的陆小姐每天上下班都要乘公交车,每到上下班高峰期,车厢就拥挤的如同鱼片罐头,一些"闲猪手"便乘机混水摸鱼.陆小姐称她亲眼看过公交车上的性骚扰,感到非常气愤,没想到自己也被性骚扰了.当天陆小姐穿着吊带连衣裙,上车后,被拥挤的人群挤到一角,车开动后,有一个20多岁的男子老是往自己身上挤,眼睛一直紧紧盯着自己的胸部。于是陆小姐狠狠地瞪了该男子一眼,掉了个身,背对着他.没想到该男子贼心不死,依然借故往陆小姐身上蹭,当车开了一段后,这个男子从陆小姐侧面伸手去抓车栏杆,但是手在伸出去的时候,却“碰”上了陆小姐的胸部。而另一只手也不安分起来,不停的触碰陆小姐的臀部.顿时路小姐恼羞成怒.当时很想大声叫‘耍流氓’,但是觉得面对满车人实在难以启齿。最后,恼怒的她狠狠地踩了那男子一脚,便提前下车了。但她说至今回忆起来,心里仍然觉得十分委屈,气愤难平。 江苏省妇联权益部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女性遭到性骚扰的人群中,以大企业的员工为主,她们接到的投诉内容大都是反映单位领导在语言挑逗以及行为上对其进行“性骚扰”,并威逼她们就范,否则将面临失业等方面的问题。但通过调查,由于投诉人被侵犯时往往是在隐蔽的地方或两个人单独相处的时候,言语和身体接触很难留下证据,取证难度大,最后的结果大多是以投诉人失败而告终。据这名负责人介绍,在接到受害者的投诉后,他们会做一名忠实的倾听者,最后提供一些好的避让办法,同时鼓励受侵害女性及时将自己的遭骚扰的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勇敢地予以反击,包括拿起法律武器,绝不能抱能忍就忍心态,否则将助长侵害人的嚣张气焰,自己反倒会再受侵害。 专家看法:“性骚扰”案件为何难打赢 一项调查显示,有71%的女性曾遭到不同程度的性骚扰,但大部分以受害人忍气吞生告终。即使很多性骚扰案已进入了司法程序,也是负多胜少。性骚扰案为什么这么难打呢?有关专家指出,其原因一是“性骚扰”在法律上没有界定,二是“性骚扰”受害人难以取证。 江苏省社科院研究员、中国性学会理事、省性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储兆瑞指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中虽然提到了“性骚扰”,但仍然存在一些盲点,例如,如何界定“性骚扰”行为,对何种程度的“性骚扰”应给予何种程度的制裁,均未见规定。而且被“性骚扰”之后,受害者的取证往往非常困难,法律上也没有相应规定女性对“性骚扰”取证的保护办法。法律的滞后,使一些对女性心存非分之想者常常逍遥法外,更加肆无忌惮地侮辱女性。而广大妇女受害者在身心受到创伤之后,却往往无法讨回公道,大多数只得独自忍辱负重。由于取证难,女性即使起诉也常常被以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反诉。 江苏婚姻家庭法专家、南大法学院民法学教授邱鹭风在记者采访时说,“性骚扰”是个敏感而隐秘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性骚扰”侵害了女性的身体权、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等权利。在现代法制社会,女性个人权利意识已开始觉醒,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维护女性权利仅仅靠这种意识的自觉还不够,靠技术上的防范措施还不行,更需要在法律上对反“性骚扰”给予坚实的支持。所以很多法官对此类案件的受理和审判采取何态度,将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如果法官在性骚扰违法这个问题上有比较明确的立场,在证据的采用上也会有积极的表现,结果就会比较公正。 性骚扰常是发生在私下,而不是在公众场合;往往是利用职权,而不是使用明显的暴力;往往只有轻微的行为,而不是真正的强迫实施。我国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既然根本就取不到证据,谁还会白费这份力气? 储兆瑞教授指出,性骚扰不可能是一次,第二次就准备好,带个取证设备,这种程序上有瑕疵取得的证据,只要取证的过程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就是可以被法院采纳的。 “不能因为性骚扰案胜少负多,就不打这样的官司了。”南京大陆律师事务所郝刚律师指出,这些案子胜败不是最重要的,败诉了实际上也是胜诉,胜在它起到了唤醒舆论、唤醒民众的作用。只要有这样的诉讼,胜诉就有希望。例如,武汉那起”性骚扰“官司的胜诉,就给中国性骚扰立法带来一个非常好的激活效应。受害者的行动也会影响和促进那些在性骚扰面前忍气吞声的人,使她们积极地站出来寻求法律帮助,从而提醒社会各界,性骚扰已经是一个相当严重的问题,也为性骚扰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立法需要大量的典型案例和数据,目前可供参考的案例太少了。” 专家支招:“性骚扰”取证难可以适当解决 “证据问题是这类案件中最严重的问题。”性骚扰案件的取证,因发生场所的封闭性或偶然性以及骚扰者的谨慎和权力等原因,要取得直接证据非常困难。一旦发现有性骚扰迹象的同事或上司,应尽量与其保持距离。经常受到性骚扰,就要将发生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对方的行为、语言记录下来,以便作为日后起诉的证据。必要时可采取录音方式。”南大法学院邱教授说。 邱教授指出,在近年来的民事案件中,法院采用暗录方式获得的证据定案的情况越来越多,这将为性骚扰案件的公正审理开启光明之门。 但法院在审理性骚扰案件时,如果没有直接证据,也是不会单凭着这些间接证据定案的。因此,这就需要受害人提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证据标准。在我国,不论是民事、刑事还是行政诉讼,都适用这一统一的证据标准,“但是,这一标准对性骚扰案件来说,未免严了点。”邱教授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可以参考国外通行的“优势证据”标准确定,以缓和性骚扰受害人的证明负担。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也是解决取证难的一个办法。”南京大陆律师事务所郝刚律师认为,我国法律把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原告,也就是受害人。虽然审案时,法官多多少少也让被告举证,但在衡量两种证据时,还是要求受害人提出的证据一定是确凿的,一定要达到90%以上。如果受害人提供的间接证据已经达到足以对抗、否定、推翻被告不负有举证责任的状态时,被告自己提出的未骚扰对方的主张发生举证责任。某种意义上,他的举证责任程度已经超过了原告的继续补正的举证责任程度。因此,立法者还应该考虑如何分配举证的责任,不仅受害人负有举证的责任,被起诉一方也应该负有相应的责任举证。 此外,在预防“性骚扰”的问题上,有专家指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将防范性骚扰的内容,写进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以此约束一些人的不轨之举。对违反者可向纪律部门投诉,并要求道歉,情节严重可要求赔偿。对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用人单位有权辞退。另外,还要注意个人形象。在穿着方面要得体大方,不要露得太多,防止某些人产生不良思想。待人接物方面要讲究方式方法,如果发现有心怀不轨的人出现在旁边,就要和对方保持距离,不让对方有可乘之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