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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遇祸致残旅行社赔巨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0日00:39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全椒县退休教师许某参加一次团体旅游时不幸遭遇车祸致伤残,而带团的某旅行社则称,按合同约定“其赔偿范围和标准只以旅行社和保险公司签订的条款为准”的4万元责任险,并认为自己没有过错而不愿赔偿。8月10日,全椒县法院一审判决该旅行社赔偿许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期护理费等共18万余元。2003年10月25日,原告许某参加全椒县退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组织的旅游团到山东等地旅游。28日下午,当车行至山东省龙口市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许某等人受伤,许某先后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经评定许某颈部
损伤,致不完全截瘫,大小便时有失禁,构成3+0.4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未对旅游团成员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许某受伤后造成的各种损失依法给予赔偿,“赔偿范围和标准只以旅行社和保险公司签订的条款为准”等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旅行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阚明 张莹)

  作者:张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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