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退役兵干个体免3年营业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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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0日01:52 新京报 | |||||||||
从事娱乐业建筑业、经营洗浴中心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本报讯(记者郭安)今后,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昨天,北京市地税局下发了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文件。
据介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京财税〔2005〕637号)文件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其他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此外,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不过,对从事娱乐业、建筑业、广告业,经营桑拿、按摩、洗浴中心,以及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氧吧的退役士兵,无论是否单独收费均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