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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生育保险八大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0日09:02 每日新报

  1、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险

  据介绍,为了保障本市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本市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目前《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泛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镇社会组织及其职工也将依照该规定执行。

  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2、怎样享受生育保险基金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即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四项:( 1)产前检查费;( 2)生育医疗费;(3)生育津贴;(4)计划生育手术费。

  《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按日计算。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

  ( 1)妊娠不满 12周终止妊娠,享受 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 12周至不满 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3)妊娠满 16周至不满 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 42天的生育津贴;( 4)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3、生育保费如何缴纳

  《规定》中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为了充分保障女职工的生育保险权益,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为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已怀孕女职工预留生育保险费。

  4、四种情况增加生育津贴

  ( 1)难产的,增加 15天的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3)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 14天的生育津贴;(4)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 30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期间(分娩期除外)发生并发症的,其医疗费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5、四种情况不予支付生育保险金

  《规定》对(一)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四)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等四项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

  6、生育保险定点医疗管理

  根据《规定》要求,生育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有关增付的规定除外。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等费用的支付标准和结算办法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与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7、参加生育保险别忘登记

  另外,市劳动保障部门特别提醒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要求,参加生育保险实行登记制度。凡属规定应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本规定实施后30日内,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给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8、生育保险待遇三大部分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三个部分:(1)产假。产假指职业女性在分娩前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带薪假期,其宗旨在于维持、恢复和增进受保护产妇的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及料理个人生活的能力,并使婴儿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2)津贴。生育津贴指在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用工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以致收入中断时,及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以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3)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指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助产士为职业妇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需的住院治疗。定期对孕妇进行体检,并提供从怀孕到分娩的一系列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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