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权保护有优势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0日11:18 新华网 | |||||||||
新华网太原8月20日电(记者王炤坤、王昭)在不久前结束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经验交流会议上,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李东生阐述了我国有鲜明特色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明显优势、国情特色。 商标保护是工商部门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工作当中一个永恒的主题。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我国具有其他国家无法比拟的优势。
李东生说,工商部门保护商标属于行政保护,我国的这种机制应该说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以广东为例,全国每年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大多发生在广东,而法院处理涉及商标的案件非常少,这是因为商标案件大多被工商部门及时、有效地解决了。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对商标的保护都是司法保护和海关保护。国内某家知名企业商标在德国遇到麻烦,只能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虽然问题最终得以解决,但企业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相比较而言,我国工商部门更能高速、快捷地处理商标侵权案件。工商部门还可以根据举报处理案件,工作更加主动。所以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我国具有其他国家无法比拟的优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