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税改工作会议决定乡镇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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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0日14:28 新疆日报 | |||||||||
在13日召开的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自治区重申了国务院规定的乡镇政府不得举债搞建设等“约法三章”和“两项制度”,以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在今年6月的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为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讲话提出“约法三章”和“两项制度”,即各地一律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实行新债
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决定,今后,自治区要改革和完善基层干部评价考核体系,树立减债也是政绩的观念。坚决控制由基层拿钱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和创建活动,今后哪个部门在乡村开展各项活动,应由哪个部门承担一切费用。 对于目前乡村的债务,自治区将开展一次全区范围内的清理,全面清理收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社会单位、个人长期拖欠的乡村资金、资产。积极清理“三角债”,盘活乡村不良资产。对经营不善,资不抵债、闲置的资产可以采取开发利用、租赁、拍卖、兼并、承包等方式消化一部分债务,资产所得收入要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偿债。要明确分类化解、分清责任、分期消化债务的目标任务,建立奖罚机制,建立领导负责制和乡村举债法律监督制度。 作者:记者李劲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