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明确规定公证处不得对外支付回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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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0日15:22 江南都市报 | |||||||||
昨日,记者从江西省发改委获悉,省发改委和省司法厅、省人民检察院、中国银监会江西监管局联合下发通知,严禁公证处、公证员向任何人、任何单位支付回扣。 通知要求,今后公证处、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事务时,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或以公证事项“介绍费”、“联络费”、“信息费”等为名的、带有回扣性质的费用和其他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公证处或公证人员索取上述带有回扣
此外,公证处要向社会公布公证法律服务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减免办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证处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费,并出具收费票据,并不得随意扩大减免公证收费的范围。公证员不得私自收费。(胡骅、杨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