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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海事法院公正高效处置一涉及外轮案件获当事各方好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1日00:45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8月6、7日,北海海事法院在“双休日”48小时内,完成了对一艘万吨级外轮的扣押、船舶检验、海事证据保全及船舶释放。该院急当事人所急,高效司法,既保护了申请人的权益,又使被申请人避免了损失,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赞誉。

  8月5日(星期五)晚上7点左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下称太保公司)的代理人急匆匆赶到北海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巴拿马籍“恒通”(“HENGT
ONG”)轮。该代理人声称,太保公司承保该轮承运的3万多吨煤,因船舱进水造成货损,想申请法院立即扣押停泊于北海市铁山港区深水港码头的“恒通”轮,否则,该轮将于次日卸货完毕离港出境,其保险代位求偿权将难以实现。

  为此,该院立即启动扣船应急预案,在等待申请人补充立案材料的同时,召集立案庭、海事庭的法官,准备立案、扣船的法律文书,研究拟订扣船方案。当晚凌晨1点左右,当申请人申请扣船立案材料补充完备时,法官们早已做好一切准备,立即出发。凌晨2点,张德生副院长带领其他法官及工作人员登上“恒通”轮,向船长送达裁定书及扣押船舶命令,对该轮依法实施扣押。扣船过程中,有的船员对法官的执法行为产生误解,有对立情绪,法官们耐心向其宣传和解释了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向船长建议将“恒通”轮从卸货码头移至港外锚地停泊,以免除船舶扣押期间支付码头停泊费用,并想方设法与有关部门联系船舶停泊锚地。法官的真情实意消除了船员们的对立情绪,船员们纷纷表示愿意配合法官执法。

  6日上午,被申请人“恒通”轮船东向该院提交了担保函传真件,并要求立即解除扣押该轮。由于船东提交的担保函不是原件,而且是国外机构所出具,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公证认证手续,法院才予以承认。当时,“恒通”轮已签订了下一期载货协议,如果要等办理完公证认证手续才予解除扣押的话,该轮船东必将违约,将要支付巨额违约金,船东为此感到十分焦虑。为避免船东的损失,该院从本案的实际出发,同意只要国内金融机构愿意对担保函进行再担保,就可以对该轮解除扣押。当晚8时许,该轮船东提供了国内金融机构对担保函再担保的相关文件。几乎同时,太保公司又向该院申请检验船舶和海事证据保全。为了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该院法官不顾一天一夜不得休息的疲劳,与船舶检验人员连夜坐了一个多小时的船,到达扣押轮停泊锚地登上该轮进行了检验、海事证据保全,直至凌晨5时证据保全完毕后对该轮解除扣押,该轮得以按期离港。(张可心、邱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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