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 四川提交建议500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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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1日04:1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修改意见报告》递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截至本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共收到社会各界人士对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500余条。《报告》中,除充分肯定制定物权法“是我国法治进程的一大进步”外,更多的则坦陈,“草案与人们的预期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 部分意见认为,草案中有些概念模糊,条文之间、条文与其他法律之间还存在不协
还有些意见对草案中提出的“物权公示”提出异议。大家认为,如果规定“物权应当公示”,就意味着对物权进行公示是权利人的法定义务,也意味着权利人的全部私人财产,包括没有任何交易要求的财产,这不仅增加了权利人的义务,也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隐私。 何为“公共利益”?众多人士提出疑问。大家认为,草案虽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征收、征用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何为“公共利益”,其本身就是个内涵不清楚、外延不确定的概念,如果物权法不对此进行界定,将导致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对公共利益进行衡量,这不仅不利于对地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约束,也不利于保护权利人权利。 拾金不昧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草案中再次被弘扬,不过有人却对此持保留意见。拾金有偿的规定,遗失人和拾得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会形成严重不对等。 此外,《报告》还对不动产登记、“公共利益”界限、业主权利不明、宅基地流转与抵押等提出修改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