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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犯罪分子在侦破报道前颤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1日10:30 检察日报

  本报7月17日的《编读往来》版刊登了一篇题为《媒体对侦破过程报道不宜过“细”》的读者来信。信中提到本报刊出的一篇文章对检察官突破案件使用的手段描写过细,认为媒体在刊登反映侦破过程时,涉及有些侦查谋略应淡化、模糊,否则有成为腐败分子的反侦查教材之蔽。

  对于该读者的意见,笔者认为值得商榷。首先来谈谈披露运用谋略的侦查过程。侦查
人员在侦破犯罪案件时,总会运用一定的谋略,大到案件的整体部署,小到对嫌疑人的一次审讯,都少不了办案人员的认真筹划。一件疑难案件的侦破,与一系列切实有效、出奇制胜的侦查谋略的运用是分不开的。我们以报告文学、通讯或其他的方式披露侦查员运筹帷幄的过程,恰是从正面的角度宣传侦查工作的力度和效能,而且越是曲折复杂的案件,越是出奇制胜的谋略的运用,越能说明侦查人员所具有的智慧和创造性,越能显示出侦查部门具有超强的侦查突破能力,对于犯罪分子才能产生更大的威慑力量。

  遗憾的是,我们现有的很多侦破报道,对犯罪分子的嚣张和狡猾铺陈过多,对侦查员的侦破手段刻画显得单薄无力,空泛无物,而且千篇一律,很难展示出侦查人员在其中发挥出来的智慧和能力,既不能激发读者的感愤和敬佩之情,更难于发挥威慑的功能。

  那么,披露具体的侦查过程,是否就会成为潜在的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教材呢?表面上看,确实是这样。但是,俗话说,办法是死的,人是活的。对于真正的侦查员来说,再优秀的个案,也只具有借鉴的意义,不能简单照搬。一个成熟的侦查员,不但要善于在已有案例中汲取养分,更应该善于根据具体的现实条件、案件特点、嫌疑人的自身情况灵活设定侦讯策略,只有这样,犯罪分子才能防不胜防,心生恐惧。

  而且,犯罪分子毕竟是犯罪分子,就算手捧教材,他们也有自己难以克服的人性弱点。譬如,博弈论中有一个著名的理论——“囚徒困境”。这一理论是这样阐释的:两个囚徒一起做坏事,结果被警察发现抓了起来,分别关在两个独立的不能互通信息的牢房里进行审讯。警方承诺:如果他们中的一个人告发他的同伙,那么他就可以被无罪释放,同时还可以得到一笔奖金。而他的同伙就会被按照最重的罪来判决,并且为了加重惩罚,还要对他施以罚款,作为对告发者的奖赏。在这种情形下,两个囚犯都可以作出自己的选择:或者供出他的同伙,或者保持沉默。虽然他们都知道,如果他俩都能保持沉默的话,就都会被释放,因为只要他们拒不承认,警方无法给他们定罪。但他们又不得不仔细考虑对方可能采取什么选择。A犯根本无法相信他的同伙不会向警方提供对他不利的证据,然后带着奖赏离去,让他独自坐牢。但他也意识到,他的同伙也会这样来设想他。所以A犯的结论是,惟一理性的选择就是背叛同伙,把一切都告诉警方,因为如果他的同伙笨得只会保持沉默,那么他就会是那个带着奖金离去的幸运者了,而如果他的同伙也向警方交代了,那么自己反正也得服刑,起码他不必在这之上再被罚款。所以结果就是,两个囚犯都得到了应有的报应:坐牢。在该读者来信中提到的《洞察贪官惶惑的内心世界》一文中,检察官们的谋略就是对这一理论的验证和发挥。

  由此可见,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一个已经结束的侦破过程能否被完整地披露,也不在于它是否会成为犯罪分子反侦查的教材,而是在于侦查人员能否不断突破自我,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和水平。在优秀的侦破案例的详实报道面前,感到不安的不是侦查人员,而是心怀鬼胎的犯罪分子。

  作者:郑博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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