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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生产实施细则》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1日11:26 兰州晨报

  《甘肃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实施细则》出台

  不办定点证者别生产

  本报讯(记者刘凤宇)省安监局近日出台的《甘肃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必须在2006年2月底前申请办理
定点证书。

  半年内不办证要停产《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为规范甘肃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市场,在该实施细则下发之前已经设立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应当在该实施细则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定点证书,逾期不办理的企业,将不得继续生产包装物、容器。

  买卖证书吊销定点证对于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定点证书,或者是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及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获取定点证书的企业,省安监局将依法吊销定点证书。同时该《细则》还规定,因包装物、容器质量原因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的,或者是所生产的包装物、容器经国家质检机构检测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也都依法吊销定点证书。

  出具虚假报告罚款3万对于承担定点企业资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将由省安监局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建议授予其承担定点企业评价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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