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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辜房客坐上被告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1日14:52 新闻晚报

  外来人员王群借房时,漏看了一眼房东的户口簿,不知这租借房背后还有“内幕”。近日,他从长宁法院的民事法庭,接过了一份租赁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他和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陌生妇女闯入门

  23岁的王群去年在北新泾找到了一处房源,一室一厅,房租每月950元。王群通过中介公司,和房东刘舟见面。刘舟主动带来了房屋租赁凭证,向王群证明了自己系房屋主人。王群没有任何疑虑,和刘舟于2004年10月9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2005年初的一天,一个中年妇女突然找到王群住处,该妇女自称是房东刘舟的妹妹,跟他说这房子不是刘舟一个人的,他没有权利借给别人。王群觉得该妇女是无理取闹,没把此事放在心上。

  但是王群意想不到的事情却发生了。2005年5月初,他接到了法院向他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书面通知,让他在5月10日到法院应诉出庭。在看了起诉状副本后,王群发现自己竟然成了被告,和房东刘舟一起被起诉。

  户主一家起“内讧”

  上门吵闹的妇女确实是刘舟的妹妹刘娣。原来,刘家居住在长宁路上的一套老房子内。该址的户口簿内原有刘舟一家三口及老母亲四个户口。刘娣出嫁时原本是将户口迁走的,可是在1983年她生下一个儿子李强后,找母亲商量,要把李强的户口迁到长宁路房屋内,方便小孩子打针看病,母亲同意了。

  1994年长宁路老房子动迁,老母亲、李强及刘舟一家三口共五人参加了动迁分房,配得在本市北新泾的这套房屋,承租人为老母亲,仍然是一本户口簿。2004年6月,老母亲去世。刘舟遂将房屋租赁户名改为自己,并且在同年10月就将房屋租赁给了王群居住。

  李强已经满18周岁,刘娣觉得儿子的权利受到了哥哥的侵犯,在上门确认了房屋出租事实后,她作为儿子的委托代理人,走进了法院大门。她除了向法院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外,还要求刘舟把已经收取的六个月房租人民币5700元拿出来对分。

  兄妹两人上法庭

  法庭上,刘舟说,当初刘娣要把李强户口迁入长宁路老房子时,自己就曾经向老母亲提出过异议。当时刘娣信誓旦旦地向全家表示,她绝对不是为了要和哥哥抢房子,只为孩子考虑图个方便。此后,李强在老房子里面一直是个空挂户口,从来没有实际居住过。搬到北新泾新房子后,刘舟不止一次地想让李强把户口迁走,但他想到是此时李强入读高校,面临寻找工作,拥有一个市区户口无论怎样都会给他带来帮助。

  刘娣则坚持李强享有居住权,她指出李强是在父母和外祖母处两头居住的,况且户口簿就是最好的证据,她所提出的要求都是合理的。

  后悔没看户口簿

  王群坐在一旁,看着双方的唇枪舌战,十分难堪。当他看见刘娣拿出了户口簿的复印件,才后悔当初借房时没有看户口簿。

  最后,法院做出了判决:刘舟和王群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王群应在15日内将房屋返还刘舟和李强;刘舟应支付李强房租2660元(总数的40%)。

  作者:晚报焦晓虹 通讯员金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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