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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报废车撞死人领刑一年才知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10:08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本报北流讯我国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报废的机动车是禁止上路行驶的。而今年20岁的张某却无证驾驶报废的小汽车上路,不料撞到一名4岁的小男孩,致使小男孩当场死亡。日前,经北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北流市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教训十分深刻。

  今年2月14日下午,天空下着毛毛细雨,张某无证驾驶其2004年3月花费2万元买来的二
手日本产基先达小汽车,从北流市城区一环路往永安路方向行驶,当他行驶到北流市工商局门口路段时与一辆小货车会车,由于他的车速过快而与横过街道的一名4岁小男孩发生碰撞,导致小男孩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保护好事故现场,主动接受交警部门处理,自觉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给被害人家属。经北流市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报废车辆进入市区路段时,车速过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以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其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小男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之规定,其行为也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无证驾驶报废车辆,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吴小巧刘春)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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