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义务教育实施“一费制”(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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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10:33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管理办法》要求,学校对部分学生在校期间收取的住宿费、搭伙费、自行车保管费等代办费,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成本核定。代办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各学校按照教学计划开展的教育、教学费用一律在公用经费中列支。课本费按省教育厅公布的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不含教辅材料)及政府采购零售价格据实核收。 各学校要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采取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等方式,在校园显著位置逐项公示“一费制”收费及各项代办费标准,未公示的不得收费。同时,应公示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透明度。 新闻链接 “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现行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含基本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冬季取暖费)和课本费的基础上,由学校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我省“一费制”的最高标准分为城市、农村及贫困县农村三个层次和小学、初中两个学段。 新闻要点 下列情况免收借读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务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入学,免收借读费。此外,各级政府要通过“两免一补”等方式,资助家庭困难义务教育段学生。对援外、支边及野外作业人员和现役军人的子女投亲靠友借读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入学,免收借读费。 新闻要点 下列情况可收借读费 城市中小学校中,对暂未被地方政府接收的企事业单位所属中小学接收的非本单位子女就学的学生,按规定可另行收取借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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