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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全方位启动债券投资主战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10:43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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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8月21日电(记者赵晓辉)一份酝酿已久的保险资金投资债市的暂行管理办法21日终于面世,中国保险机构将拥有更大的自由度投资债券,保险资金投资的主战场全面启动。

  “这是保监会进一步推动保险投资结构转变,提高保险投资证券化程度,增强保险投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标志着保险资金债券投资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资金运用监管部主任孙建勇说。

  这份名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增加了保险机构可投资债券的种类,扩大了投资比例,同时又以第三方独立托管制度和风险评估系统对投资机构进行严格监管。

  “扩大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是大方向,债市必将是保险资金投资的主要战场,”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研究员殷建峰说。

  存款在中国保险资金中曾经占到80%以上的比重,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这一数字逐渐下降。今年3月,保险资金的资产结构发生历史性变化,债券投资占整个保险资金运用的比例首次超过了银行存款,达到48.56%。

  殷建峰说,保险资金银行存款最长只有5年期,而保险的负债则是长期的,投资与负债期限不匹配是中国保险业的一个大问题。

  新出台的管理办法对保险机构扩大债券投资给出了明确的信号。《办法》规定,保险机构投资国家信用债券可自主确定投资比例,而投资企业债的比例则从目前不得超过当月末总资产的20%提高到“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

  这是继2003年6月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又一次上调企业债投资比例。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日前透露,中国保险资产结构已实现战略性转变,保险机构已成为债券市场上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机构投资者。

  殷建峰说,企业不可能总靠发行新股来融资,发行债券、银行贷款是其长期需要的融资渠道。从风险角度看,投资债券的风险要远远低于投资股票。“这些因素决定了保险公司资产组合中债券要大于股市,会占到最大的比重。”

  孙建勇说,债券投资的风险主要来自利率、流动性、信用,保监会制定政策主要考虑信用风险,其他由企业自主考虑。

  为把握好信用风险,《办法》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债券发行人和债券的风险评估系统,对信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根据信用状况变化调整投资比例。

  殷建峰指出,随着投资债市的规模增大,信用风险问题将随之而突出,未来对信用风险的识别、评级还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办法》内容凸现七大要点

  一是明确划分债券种类。《办法》借鉴国际经验,按照发行主体将保险资金可投资债券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及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其他债券四大类,突出了发行主体不同与债券品质差异的直接关联性,既便于保险投资者进行风险管理,也便于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监管。

  二是规定债券发行人资质条件。《办法》首次从信用记录、历史业绩、资产质量、清偿能力等多方面对保险机构可投资债券发行人的资质条件做出详细规定。如对企业(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既有对净资产规模、待偿债券额度、盈利能力等经营指标的要求,也有对信息披露能力、披露内容和担保人资信等方面的要求。这充分考虑了当前我国债券市场发行主体的实际情况,使债券发行人的资质甄别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防范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三是突出担保和评级两大要素。《办法》强调了保险债券投资中担保和评级的重要性,明确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债券的担保人资信不得低于发行人,有担保债券的投资政策明显优于无担保债券,高质量担保人所担保债券的投资比例高于低质量担保人所担保债券;信用评级规定则更详细,不仅对债券发行人的国内信用评级或国际信用评级的认可级别和认可原则做出规定,也对债券和债券担保人信用评级的认可级别予以明确,并根据信用评级不同设定不同的投资比例,以此体现保险债券投资品种要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意图,利用市场规律引导保险投资向高质量债券集中。

  四是实行投资比例弹性控制。《办法》改变了过去对债券投资采用单一比例控制的做法,而是根据信用等级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控制比例。高品质债券的单项投资比例提高,品质较差债券的单项投资比例降低。这种弹性控制投资比例的做法,在各类债券投资中都得以充分体现。如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持有一期AA级或相当于AA级以上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比例,最高可达到该期次级债券发行额的20%;而持有一期A级或相当于A级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比例,则最高不得超过该期次级债券的10%。实行弹性投资比例控制,有利于促进保险机构根据风险承受能力配置债券资产,从总体上控制投资风险。

  五是明确提出信用风险控制措施。《办法》明确要求保险机构要建立债券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债券发行人及其所发行债券的风险评估系统,对信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根据信用状况变化调整投资比例。这些措施有利于提高保险机构风险管理手段和能力,对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信用风险发挥积极作用。

  六是引入第三方独立托管制度。在制度安排上,《办法》首次在债券投资中引进第三方独立托管制度,要求保险债券投资按规定实行债券资产独立托管。保险资金债券投资的登记、交割、清算和托管将全部委托托管人来办理,投资管理人将不再直接“接触”资金和债券,防止出现债券资产被挪用的风险。同时,利用托管人掌握保险机构债券投资详细、准确信息的优势,发挥其对债券投资的监督作用,并服务于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提高债券投资的透明度。

  七是为投资债券新品种留下空间。《办法》不仅明确了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短期融资券三个新品种的投资政策,同时也为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金融机构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等产品,以及参与债券远期等衍生产品交易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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