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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我能要求开发商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10:46 法制早报

  案例回放:去年我和一家

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先交纳房款50%即10万元的预付 款,付款后半年内交付房屋。后由于城市规划的原因,该处房产价格上涨。房地产公司遂将该房以高出原价30%的价格转卖 他人。我向他们要求退款并赔偿我的损失,房地产公司却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为由只同意退还本金。

  请问,我可以请求商品房

开发商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

  唐山 李某

  律师视点: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 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 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 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你与房地产公司经协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 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为有效合同。该公司在将楼房售给你后,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违约,又将该房高价转卖他人,应向你 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要求和房地产公司解除所订立的买卖合同,返还你已交付的购房款及利息,赔偿你的直 接损失,同时还可以请求该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即10万元的赔偿责任。

  牧远律师

  本栏目由牧远律师事务所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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