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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纠纷:法院要不要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10:47 法制早报

  目前,由于拆迁引发的纠纷逐年攀升,一些拆迁部门向法院起诉要求强行拆除,引发很多矛盾。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 的时候并没有具体可以适用的法律,常常陷入困境。因此,最高院在给浙江高院“关于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就 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以民事案件受理的请示”的批示中,给予不予受理的答复。但这个答复却引发了争议——

  论争一

  有利于保护拆迁户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对这个答复给出具体的解释,但是,据记者了解,很多拆迁中,一些地方政府的拆迁部门吸纳了 法院的有关领导,他们直接要求法院受理拆迁补偿安置争议案。一些地方在没有和拆迁户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前,直接向法院起 诉,通过申请先予执行的方式,强行将拆迁户的房屋拆除。

  从事拆迁法律工作的李步云律师认为,在地方法院不可避免受到地方政府干预的情况下,最高法院的这一答复,有利 于避免地方政府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利用法院做文章,以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江苏无锡一位姓符的法官也赞成这个说法,“法院既然很难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不如由政府出面解决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博士在谈到
物权法
草案关于拆迁与土地征收问题的立法状况时认为:“我们认为,更需要通过具 体的法律对拆迁的补偿问题给予刚性规定,以前仅仅是表述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但是这个“国家规定”就很麻烦, 因为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是代表国家的,地方政府的红头文件算不算国家规定?地方文件如果不合理的话,权利就很难得到救济 。”从这个角度来看,还不如放弃这种诉求。

  但是,不少人对这种观点表示质疑:按照最高院的答复来看,拆迁户不满意可以向地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而这实际上是多此一举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来就是这个拆迁行动的批准者,它肯定不会说自己的做法是错误的。

  最高院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表示,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法院不应当直接受理此类民事案件。拆迁单位与拆迁户 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拆迁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如果拆迁户不服这个裁决,再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到了法院当然还是照样受到影响,这就等于浪费公民的时间 和精力,最后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

  记者组织的QQ群讨论中,网友则表示了更大的担忧:“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地方的拆迁伴随的是地方政府的利益,

开发商往往在地方政府的保护下进行拆迁,地方政府准备拆迁还去要求它解决问题,能期望得到解决吗?”

  论争二

  解释恰不恰当

  对于这个解释的看法,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出现了争议。

  实务工作者认为,这个解释很务实,符合中国法律现状,他解决了地方法院面临的两难困境。他们认为,地方法院从 财政、人员编制等方面事实上都由地方政府说了算的情况下,法院过多地介入到利益冲突非常大的拆迁纠纷中去,只能使得法 院的处境更加艰难。

  广东省东山律师事务所的李金源律师认为:“虽然这只是一个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是法院向现实妥协的表现,但是 既然法院无法解决,为什么还要去做无用功?最高法的这个解释能够为地方法院提供一些保护,比如,法院不用直接参与发出 先予执行的裁决了,而对拆迁户提起的行政诉讼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转过一个弯,矛盾不再直指拆迁纠纷,而是针对房屋拆迁 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了。”

  江苏无锡的符法官认为这可以算是一个法律解释上的技术问题,“既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 纠纷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这就是说,法院可以出台司法解释适用这部法律,这一点最高院有权力这么做 。并且这也不等于剥夺被拆迁户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 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从理论上讲,当事人还是拥有这种权利的。”

  但学者们更多的从法理层面关注这个司法解释。他们认为,司法救济是公民权利救济的底线,司法机构应该通过更便 捷的方式为公民提供救济。

  中国人民大学从事行政管理和行政法研究的韩兆柱博士认为:“虽然被拆迁户可以选择行政诉讼,但是现状是很现实 的,目前的行政诉讼、民告官的胜诉率非常低,就算提起诉讼也基本上不能赢。”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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