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不得对外支付回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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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14:14 江南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胡骅、实习生杨洁报道:昨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省发改委和省司法厅、省人民检察院、中国银监会 江西监管局联合下发通知,严禁公证处、公证员向任何人、任何单位支付回扣。 通知要求,今后公证处、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事务时,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或以公证事项“介绍费”、“ 联络费”、“信息费”等为名的、带有回扣性质的费用和
此外,公证处要向社会公布公证法律服务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减免办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证处 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费,并出具收费票据,并不得随意扩大减免公证收费的范围。公证员不得私自收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