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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叫停地方法院介入拆迁案件始末(2)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01:16 新京报

  京城两种意见的交锋

  “浙江的请示提交上来后,最高法内部对于这个问题,也主要有两种意见。”上述了解《批复》出台过程的最高法法官说。

  一种意见认为:1996年的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
等问题发生争议,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该种意见认为,既然该司法解释继续有效力,就应该继续适用,允许法院受理,当事人起诉。

  “从法理上,也是说的过去的。”上述法官表示,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机构,没有权利拒绝裁判。

  另一种意见则依据2001年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认为此类问题应先由行政机关进行裁决,法院不应对其直接受理。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规是法院审理的法律依据。既然该条例规定了裁决前置程序,就不应直接受理。”上述法官说。正是考虑到两种意见都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最高法仔细考虑之后,要求浙江省高法提交一个正式的书面请示。

  一位不愿具名的最高法法官介绍,在中国的司法惯例里,这意味着最高法将有望以一个新的司法解释来解决该争议。而此前,对于“是否该直接受理”,则由地方上自行把握。有些省,如江苏省制定一个内部通知,在全省做统一要求;有的省则干脆交由基层法院自行处理。

  2004年8月16日,一份《关于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以民事案件受理的请示》正式提交最高人民法院。

  《批复》出台后的新争议

  2005年7月4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就对浙江的请示如何答复进行讨论,讨论结果是“不予受理”。

  “最高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实践当中,很多拆迁人利用提起民事诉讼达到不正当目的。”最高法上述了解《批复》出台过程的法官说,“你仔细想想,当补偿安置协议达不成时,谁最有动力去起诉,拆迁人,还是被拆迁人?”

  “现实中许多拆迁人为达强拆目的,同时避免行政裁决程序,而将被拆迁人起诉到法院,希望申请‘先予执行’,而许多地方法院,基于1996年的批复还有效力,就会受理。”律师王才亮认为,最高法通过该《批复》将“1996司法解释”这条通路堵死,实际上也就打击了拆迁人企图通过民事诉讼实现强制拆迁的意图,亦有助于将法院从舆论的焦点当中解放出来。

  但《批复》出台后,一个新问题就此产生:2005年8月11日后,全国各地的法院,再也不应受理未达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民事诉讼。但8月11日前据1996年批复受理,而又未审完的案子,又该如何处理呢?

  “1996年的批复建立在1991年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上,而该条例在2001年被重新修订过,因此1996年的批复基础丧失,应认为自然失效。不应再加以适用。

  所以,只要是在2001年后受理的案子,都应该看作是适用法律不当,裁定驳回起诉。”上述最高法法官表示。

  王才亮对此表示认同。并同时指出,该司法解释针对的是程序性问题,应当具有溯及力。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适用新《批复》,裁定驳回起诉。

  对此也有相反的看法。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树义认为,法不溯及既往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原则上也只对其施行后发生的事件有约束力。法院依据过去的司法解释受理案件不应视为适用法律错误,应继续审理。

  一位来自基层法院的法官认为,该问题并不能简单从法理角度去考虑。试问,如果适用新批复,是不是要认定一审法院裁判错误?如果是的话,对于执行的裁判,是不是要考虑执行回转?如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是不是要给当事人进行国家赔偿?

  “拆迁司法解释”仍在胎中

  从最高法收到浙江的请示到《批复》的最终出台,中途历经了一年时间。

  对此,最高法上述了解《批复》出台过程的法官特别强调,“由于《批复》属于司法解释的一种,其出台必须慎之又慎,因此一般要经历一个复杂的程序”,耗时颇多。

  一个背景是,去年5月下旬,也就是浙江高院提交口头请示前不到一个月的时候,最高法有关拆迁的一个系统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的第15稿被送交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三部门征求意见。

  《财经》当时的报道称,该草案有可能在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论证,此后择日出台。

  报道认为,由于中国没有关于拆迁的法律,此司法解释一旦出台,将成为今后各级法院审理拆迁案件的最重要依据。不过,这也意味着,在法律缺失的前提下,一个在颇多方面超前于现有规章的司法解释究竟最终能否出台,仍面临一系列十分微妙的制度考量。

  时隔一年多后,8月20日,最高法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向本报记者证实,有关拆迁的“系统司法解释”目前已经完成第二轮的征求意见,正争取早日提交最高法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位高校法律界人士认为,与等待一个解决各方面问题的系统司法解释出台相比,先出一个具体的司法解释“避免司法权力不合适的介入拆迁纠纷,无疑是更具紧迫性的课题”,也十分有意义。

  ■链接

  最高法批复出台一般程序

  1.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提出请示

  2.由最高法办公室按照请示涉及法律问题的性质,将其分配到有关的业务庭,并落实到具体的承办人

  3.承办人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后交由合议庭进行讨论

  4.视所涉问题的具体特点,走访相关的政府部门,征求意见

  5.形成几种方案,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表决

  6.经讨论通过后,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形式公开发布,并下发各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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