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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02:36 东南快报

  我国实施15年的行政诉讼法有望明年启动大修程序,有关修改建议稿近日已形成。21日,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透露,该修改建议稿汇聚了6个高校专家版本的精华。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李援认为,现行法律与执行原则不符,应该修改。建议稿修改了这一规定,明确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被诉
行政行为。

  修改稿解读

  解读1不履行判决处藐视法庭罪

  为解决行政判决执行难,建议稿首先规定了告诫程序: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先为告诫,确定适当期间并通知义务人在此期间内履行义务。该期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仍不履行者,强制执行。

  其次,增加了督促履行的手段,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时,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罚款最高金额为8000元。

  建议稿进而确立“藐视法庭罪”,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对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藐视法庭罪论处。

  解读2告县官不属县法院管辖

  修改稿规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国务院各部委或者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被告在同一个法院辖区的,原告可以申请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最邻近区域的法院管辖。

  解读3不服复议可告复议机关

  建议稿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是被告。

  现行法律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改变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这样的规定对复议程序的设立没有实质意义。专家认为,现在的修改强化了复议机关的责任心,督促复议机关认真履职。

  解读4公民可提起公益行政诉讼

  建议稿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行政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行政诉讼。

  这一条是新增规定。

  解读5公务员不服处分可诉讼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建议稿没有保留这一内容。这意味着如果公务员不服从单位处分,或者因公务员录用发生纠纷,以及教师对职称评定不服的,将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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