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学年助学贷款有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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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02:57 舜网-济南日报 | |||||||||
本报8月22日讯(记者 张科)今天,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教育厅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有关问题,新学年大一新生办理助学贷款时,可以提供2个符合条件的人作担保。 通知规定,从2006年寒假起,每年的寒假和暑假为集中办理助学贷款时间,寒假期间主要集中办理新生贷款,暑假期间主要集中办理往届在校生下年度贷款。其他时间无特殊
办理贷款时,学生尽量提供3个保证人,如果学生只能提供2个符合条件的保证人,信用社也应给予办理贷款。申请借款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社可以拒绝办理贷款:学生家长或学生本人有不良信用记录;经核实,申请借款学生本人家庭经济状况较好的。 当前在办理助学贷款时,盖什么公章,在高校和信用社之间存在分歧。通知明确规定:学校提供的材料需盖章的,统一加盖学校公章。2006年寒假以前办理的,可以加盖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公章,但学校必须向信用社提供对该校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的授权委托书。 自2006年寒假起,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财政承担的贷款贴息截止日期为毕业学生离校当月月底,即7月31日。自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后的下月1日起,贷款利息由学生本人负担。记者了解到,借款学生专升本、考研后,贷款的贴息确认日期为:原学校截止到毕业学生离校当月月底(即7月31日),新录取学校自8月1日起开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