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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青春损失费法院驳回诉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04:38 新晚报

  本报讯 (晋杨 桂玲)市民曲某与陈某曾谈了四年恋爱,后因性情不合,曲某提出分手,陈某反对分手,还经常到曲某的单位纠缠。

  2002年11月16日晚,陈某截住下班的曲某,声称必须付他8万元青春损失费,否则别想分手。曲某无奈中只得给陈某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陈某人民币捌万元,八年付清。”

  2005年2月,陈某因多次索要,曲某始终未付钱,便一纸诉状将曲某告上法院。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借贷关系。近日,市法院判决“青春损失费”有违“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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