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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报废别人汽车当赔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05:55 重庆晚报

  公司的大货车不翼而飞,三年后员工在一个工地上偶然发现挂着相同车牌的大货车,强行把车拖回并报废。日前,巴南区法院判决,稀里糊涂报废别人汽车的公司当赔匠。车牌与被盗车一样

  1997年3月,罗某购买了一辆东风牌自卸大货车,挂靠在长寿区晏家农机站,车牌号为渝B55423。2002年9月11日,巴南区的刘先生花了1.75万元,把这辆车买到手。就在刘先生
购车前1年多,即2001年2月,重庆渝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辆车牌为渝B05322的东风自卸大货车被盗。

  2004年2月18日,渝湖公司的员工在江北区唐家沱一工地上发现了刘先生的东风自卸车,正在运送沙石,挂着和被盗车一样的车牌。渝湖公司以为找到了自己的车,便强行将车从工地开回。

  为何刘先生的货车车牌和渝湖公司被盗车的车牌一样呢?刘先生的解释是,为逃避规费,他捡了一张车牌挂在车上。在要求刘先生出示购车手续未果的情况下,该公司员工于2004年2月26日将车开到重庆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报废。

  多次索赔未果,刘先生和晏家农机站把渝湖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04年5月11日,巴南区法院对该车的残余部分进行勘验,发现这辆车的大梁号与1997年3月就挂靠在晏家农机站的东风自卸货车一致。大梁号的证明力大

  巴南区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后,形成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刘先生作为原告,应在举证期限内举证证明该车是其所有,如果不能举证,应承担后果;另一种观点认为,车辆大梁号的证明力大于车牌号的证明力,被报废的东风车应当是刘先生所有。

  法庭认为,货车虽已被报废,但刘先生出示了购买该车的合法手续、挂靠合同以及购车的相关证据,且车辆大梁号是出厂时就客观存在的,如系伪造很容易辨别真伪。而车牌号是购车后挂上的,很容易调换。从证据证明力上讲,车辆大梁号的证明力大于车牌号的证明力,从而认定被报废车辆应是刘先生所有。

  由于渝湖公司在不能完全证明该车是自己的情况下,未经合法途径解决争议,擅自将车辆报废,导致争议标的物无法重现,其行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巴南区法院经过重审,最终判决渝湖公司赔偿晏家农机站和刘先生车款1.75万元,车旅费500元,并承担大部分诉讼费。标的物灭失怎么办

  昨日,巴南区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陈健说,渝湖公司仅凭车牌,就擅自将车辆强行拉回并报废,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刘先生为逃避规费私自挂别人的车牌,也有一定过错,按过失相抵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就该案而言,最佳解决方法是适用关于占有侵夺的民法理论。目前正在讨论的物权法草案中,就涉及到。即在争议标的物灭失,原、被告双方均无法证明对该标的物享有合法权利时,应推定原告对该争议标的占有为善意占有,其占有被侵夺时,原告有权要求返还,返还不能可以要求赔偿。

  在物权法尚未颁布实施前,《民法通则》及其他单行民事法律均无关于占有侵夺的相关规定。故该案按所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并通过现有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确定争议车辆的所有权归属。该案也反映出对物权法早日颁布实施的迫切需求。

  记者 易守华/文 任洁/图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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