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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将立法保护卫生安全 喂养垃圾猪最高罚三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06:09 东北新闻网

  晨报讯 (记者 杨海峰)我省将给与百姓生活紧密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再套上一道“紧箍咒”:立法保护肉蛋奶等畜产品卫生安全。

  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于近日出台,目前正面向社会各界群众征求意见。草案中明确添加“瘦肉精”、喂养“垃圾猪”等行为最高处以3万元重罚。

  不得用瘦肉精喂畜禽

  我省拟立法保护的畜产品包括畜禽和经过屠宰、包装、冷冻等初加工的畜禽产品,以及畜禽活体、胴体、脏器、肉、蛋、奶、蜂蜜等。

  据悉,养猪业中一些人员时常将“瘦肉精”添加到饲料中,用以增加生猪瘦肉的比重,但同时也造成了猪肉中“瘦肉精”的残留。当人们食用含有“瘦肉精”的肉品后,常常造成心动过速、低血钾、低磷酸盐血症、肌肉震颤、头晕、口干、失眠甚至于瘫痪等中毒症状,对心脏病患者更有生命危险。

  草案明确,严禁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氯霉素等国家禁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喂养畜禽。如果违反规定,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华商晨报)[编辑: 钱文胜]1

  “垃圾猪”将严禁饲养

  某些饲养者为节省费用用垃圾喂猪,使许多猪体内都带有很多病菌。食用这种“垃圾猪”会给人的身体带来危害,严重者甚至会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导致某种疾病。

  草案规定,严格禁止饲养者直接使用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喂养畜禽,违者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用药档案须保存两年

  我省畜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执业兽医指导用药管理制度,建立用药记录档案并保存两年。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组织实施畜产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对监控结果定期公布。畜产品残留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已经售出的,将予以追回。(华商晨报)[编辑: 钱文胜]

  2(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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