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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归纳热点议题供您参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06:1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核心提示

  电动自行车今后要上牌了,并且超速也要罚款?含有“6”、“8”数字的所谓“吉祥号牌”要通过拍卖的形式获得?发生交通事故,就是机动车无责任也要承担10%赔偿?将明令禁止车身上粘贴“熊出没的地方”或“别吻我”等字样?昨日,省政府法制办授权本报独家发布刚拟定的《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其中的条款,本报
归纳出24个热点议题,供您提意见时参考。

  热点议题1

  “吉祥号牌”竞价拍卖

  第十一条机动车号牌号码可以部分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委托拍卖机构公开竞价,所得款项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使用。有偿使用的号牌号码不得超过总量的百分之二十。

  提示:今后,想要好牌掏高价,您能接受吗?吉祥车牌号有价了,会不会作为财富象征产生一些不良反应?

  热点议题2

  车身不得粘贴、喷涂图案

  第十二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不得在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不得放置、悬挂通行证以外的标志牌证。

  提示:喜爱时尚的中、青年私家车主,不能再随意打扮自己的爱车,这是不是干涉了车主的自由?您有何好建议?

  热点议题3

  学生车要喷涂校车标志

  第十四条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在车身喷涂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标志,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提示:该条款虽然明确了统一规定的校车标志和校车驾驶人应具备的驾驶年限,对车辆违法超载没有进行严格规定,是否应该增加这方面的规定?如果非校车接送学生该怎么办?

  热点议题4

  电动自行车必须上牌

  第十五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在城市从事营运的非机动车等其他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非机动车的登记管理程序应当从简。

  提示: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会不会给居民带来不便?您认为电动自行车有登记的必要吗?

  热点议题5

  调换交通标志提前5日公告

  第十九条根据通行需要,增设、调换限速、单行、禁行等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单位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

  提示:如果您是一名司机,您觉得提前5日公告增设、调换限速、单行、禁行等交通标志、标线的时间够用吗?

  热点议题6

  维修道路5天前公告

  第二十条改建、扩建、维修道路,不得影响车辆通行,除紧急抢修或抢险情况外,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始施工前五日向社会公告,并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指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违反上述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施工作业单位立即改正,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消除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

  提示:5天前公告,这个提前的时间期限是否能满足您安排行驶路线的需求?

  热点议题7

  停车位不得擅自停用

  第二十一条停车场的设计、规划、建设应当与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相适应。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旅游景区等,应当按照交通通行的需要配建、增建停车场,并按照规范设置交通标示、标线。配建、增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

  提示:您是否觉得这一条款可以涵盖对小区内停车问题的规定?

  热点议题8

  出租车不得在站点外停靠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客运主管部门,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主要道路设置方便出租车上下客的临时停靠站点。在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的道路上,出租车不得在站点外停靠。

  提示:能不能规定多少米之内必须有一个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

  热点议题9

  公交车应单排进出站点

  第二十九条公共汽车、电车不得在快速车道内行驶。超越前方车辆时,可以借用相邻的一条机动车道,超越前方车辆后应当立即驶回原车道。

  公共汽车应当靠边、按序、单排进出站点,不得在站外上下乘客。

  提示:您认为此条款是否符合公交特点?您如果经常坐公交车,有什么建议?对公共汽车单排进出站点,您是否担心这一条规定会再现公共汽车大排队现象?

  热点议题10

  机动车行驶速度有限制

  第三十条机动车上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70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正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

  附载作业人员的货运汽车、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品的货运汽车、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和铰接式客车、电车等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在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提示:假如您经常驾车在路上行驶,您通常的驾驶速度是多少?您认为这个速度的规定是否有利于道路的安全畅通?

  热点议题11

  国道、省道禁止拖拉机通行

  第三十九条设区的市的中心城区道路、高速公路和建有辅道的国道、省道禁止拖拉机通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拖拉机,货运汽车,三轮汽车,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行的区域,并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标志、标线。

  确需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路段行驶的拖拉机、货运汽车、三轮汽车,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提示:禁止拖拉机在国道、省道上行驶,临近这些道路的村庄,拖拉机怎么走?拖拉机进市区不走省道、国道就没有交通事故啦?划定了禁止通行的区域,办理禁区通行证的权力放在公安机关手里,会不会和瓜农进城一样难?您对该条款有什么建议?

  热点议题12

  电动自行车可带12岁以下儿童

  第四十条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除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岁以下儿童外,不得载人。

  提示:您对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统一载人标准有意见吗?您对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的年龄限制有什么意见吗?

  热点议题13

  车行道内不能发送物品

  第四十一条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车行道内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索要财物、玩耍、打闹。

  提示:您觉得这些问题在立法中应该如何表现出来?能否制止住宣传单或乞丐敲车门的行为,还需要什么具体措施来限制?

  热点议题14

  未买三者险出事故先赔偿

  第五十三条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集证据、检验、鉴定后,可以继续扣留车辆,肇事车辆方按照相当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先行赔偿后,应及时发还。

  提示:您认为“相当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先行赔偿”的标准是高了或是低了?是否应该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明确赔偿数额?

  热点议题15

  逃逸人证明对方有过错可减轻责任

  第五十四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提示:您对这样的界定有什么需要明确的吗?这样会不会增加逃逸的当事人的侥幸心理?

  热点议题16

  机动车无责任仍承担10%赔偿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先行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先行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九十的责任;(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的责任;(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责任;(四)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责任。

  提示:在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时,机动车驾驶人仍将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这个责任界限您认为是否合理?

  热点议题17

  出事故报案不及时加重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及时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损失加大的,加重有关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提示:这个损失加重到什么程度?加重有关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是否应该明确让有关当事人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热点议题18

  乘车人不系安全带罚20元

  第六十二条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五元罚款。但是,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有下列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违反分道通行规定的;(二)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三)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五)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跳车或者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六)向车外抛撒物品的;(七)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或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索要财物的;(八)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九)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十)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十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车的。

  提示:乘车人系安全带是不是规定只有司机驾驶座旁边的乘车人,还是全部的乘车人,对于以上行为,您是否对执法的落实情况有自己的建议?

  热点议题19

  电动自行车时速不得超15公里

  第六十三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二十元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二)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三)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四)驾驶时牵引、攀附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五)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六)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七)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可约束至酒醒;对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除给予罚款处罚外,责令拆除加装的动力装置并予以收缴。

  提示:您认为将电动自行车的时速定到15公里合理吗?对其他条款又有什么补充?

  热点议题20

  未带驾驶证罚100元

  第六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卡的;(二)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摩托车时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四)未在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粘贴、喷涂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或者文字、图案的;摩托车或其他没有前窗的汽车没有随车携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五)公路营运客车、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六)未按照规定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

  提示:今后,驾驶摩托车时手离开车把都不可以了,您对此有什么要说的呢?

  热点议题21

  连续驾车不得超过4小时

  第七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有拨打、接听电话,观看电视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二)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三)连续驾驶超过四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提示: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这个时间如何界定?这在认定和保证执行上是否有难度?

  热点议题22

  新手走快车道罚二百

  第七十五条学习驾驶或者实习期间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未按照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或者教练车乘坐无关人员的;(二)在实习期间驾驶禁止驾驶的机动车的;(三)在实习期间驾驶机动车在快速车道内行驶的。

  提示:如果您是新手,是否愿意承担这样的责任?您对此条规定有什么意见?

  热点议题23

  公路营运客车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第七十七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三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提示:公共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乘坐人数不得超过座位数,公路营运客车是不是也该这样呢?

  热点议题24

  半年出两起重大事故处分责任人

  第八十二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贯彻执行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不力的;(二)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或者整改不力的;(三)没有到现场指挥救援,或者因处置不当、抢救不及时,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四)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或者故意隐瞒不报、拖延报告的;(五)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六)由于道路规划、设计不符合交通安全要求,应当设置避险、防护、警示设施而未设置,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七)六个月内发生两次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八)由于道路维护、施工作业,影响交通安全,引发交通事故的;(九)重大建设项目立项未按照规定进行交通安全影响评估,或者不按评估意见实施,致使交通安全通行受到重大影响;(十)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消除交通事故隐患的意见和建议不及时整改,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十一)交通安全状况评价长期滞后的;(十二)其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的。

  提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处理有关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但如没有法律手段去制约,仅仅采用行政处分,能引起一些领导的重视吗?

  请您评说

  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道路交通安全关系着全省社会、经济的发展,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人人都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成为广大市民普遍关注的问题。这次公开征求意见,一方面是集思广益,使法规的内容更贴近实际,更科学可行,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另一方面,把立法的过程变成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过程,通过充分、广泛的讨论,使人们了解立法的意图,为法规通过后的实施打下一个坚实的民意基础。

  据介绍,这次征求意见从今天起到9月5日止,读者可登录河南报业网(w w w .h n b y .c o m .cn)查阅,也可以点击进入留言板,把你对《条例》的意见和一些没有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或通过以下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

  1.书面意见请寄送郑州市纬二路10号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邮编:450003)或郑州市农业路东28号大河报省会新闻部(邮编:450008)。

  2.电子邮件请发至xzfgc@126.c o m 。

  3.电话发表意见请拨打省法制办《条例》修改专线:0371—65906384或65906371。

  记者李红汛栾姗实习生李佳霖责任编辑:李胜利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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