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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调查]个人信息呼唤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07:10 荆楚网-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记者 徐宁 实习生 于业成

  “真不知他们是怎样知道我电话的?”武昌区的顾女士向记者抱怨说:有时中午睡得正香,突然一个电话打来把你吵醒。

  顾女士去年7月份在江岸区新车保险服务中心办的车险,今年到期,她还没来得及去
续办,一些自称是大地、人保等保险公司的人纷纷打来电话,推荐她去他们的公司办保险。其中一自称是人保工作人员的王先生告诉顾女士,他从新车共保处得知顾女士的电话。

  8月8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江岸区新车保险服务中心负责人陈小姐,她称:“不可能有此事,我们有规定,工作人员不会泄露客户信息。”

  虽然王先生、陈小姐两人各有说法,但是,顾女士的个人信息确实被泄露出去了。

  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可不止顾女士一个人。在高校工作的邓小姐也经常莫名其妙接到一些公司寄来的促销材料。

  “前不久还收到一婚介所发来的电子邮件,居然连我的婚姻状况都知道。”邓小姐担心地说,不敢想他们还知道什么?

  因为前段时间曾找过工作,邓小姐怀疑是自己投出去的简历惹了祸。她说,“简历上有我个人的详细信息。那些公司如何处理,我不得而知。”

  生活中,个人信息被侵犯的现象已非常普遍。记者随机调查了一些武汉市民,在接受调查的17人中,有12人称他们接到过涉及保险、房产、广告等各个服务类行业的电话,收到过一些公司寄来的促销材料,以及陌生人发来的电子邮件。

  个人的职业、学历、家庭地址、电话、E-mail、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血型、病史等,都属于个人隐私范畴。湖北大学法学院的何士青讲师认为: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这些个人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否则,是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

  按照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1997年的新《刑法》还设定了四个与侵犯隐私权相关的罪名:“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此外,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邮政法》、《统计法》等法律中,对个人信息保护也有相关规定。如:《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虽然法律上对个人信息的保密有规定,但在现实中,却很难解决这个难题。“我总不能跟用人单位说,这些是我的个人隐私,你们无权知道吧?”邓小姐无奈地说。

  邓小姐如果想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保密,事先可以通过协议的形式与公司进行约定,普明律师事务所的阮山律师认为。

  邓小姐的个人信息不一定是通过求职简历泄露的,阮山说。医院登记的病历卡、保险公司的保单,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公司的很多表格上,都会有个人信息的记录,甚至网络上也可能会有她个人的详细信息。想得知某人的个人信息渠道会很多,这给相关部门调查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信息泄露对个人造成的损害程度,也难以界定,湖北省第一律师事务所的秦前坤律师认为。个人信息被侵犯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商家用来做一些商业活动,此外,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掌握他人信息,从事骚扰、诈骗等违法活动。像第一种情况,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害究竟有多大?很难说清。

  据了解,目前个人信息被侵犯的现象,已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起草工作已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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