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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销赃车竟被免刑罚专家质疑:处分岂能代刑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08:02 重庆晨报

  法学专家质疑:处分岂能代刑罚

  “猫”“鼠”发财

  湖南省新田县公安局民警刘鹏,26岁还不到,就被局领导提拔为大坪塘镇派出所所长。然而,这位“能干”的年轻所长在短短4个月的时间里,伙同该所民警蒋高翔收购、销售赃
车10辆,得赃款20多万元,但两人却被免予刑事处罚。

  由于刘鹏、蒋高翔是公安民警,销售赃物十分便利。经过与社会人员唐朝和(在逃)合谋,三人商定,通过唐朝和出面联系,从偷车人手中买车,再由刘鹏、蒋高翔卖出。

  经新田县法院和永州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l0月至2004年1月刘鹏任大坪塘镇派出所所长,蒋高翔任大坪塘派出所民警短短4个月时间里,由唐朝和联系,从偷车人手中共购买农用车6台,面包车4台。

  判决“缓”“免”惹争议

  2004年12月23日,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鹏、蒋高翔犯购买、销售赃物罪向新田县法院提起公诉。

  新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刘鹏、蒋高翔身为公安派出所所长和民警,非法购买证件手续不全的、来路不明的便宜机动车,然后进行销售,可视为其应当知道是他人非法所得机动车,即可认定为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收购、销售赃物罪。2005年2月2日,新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鹏、蒋高翔犯收购、销售赃物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一审宣判后,刘鹏、蒋高翔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收购、销售赃物罪”为由,向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永州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二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相同。但永州中院认为,案发后二上诉人认罪态度好,退赃积极,有悔罪表现,且所在单位对二人分别给予了严厉的党纪、政纪处分,2005年4月28日,永州市中级法院对二上诉人免予刑事处罚。

  此案二审宣判后,社会舆论哗然。“知法犯法,为何从轻处罚?”“为什么民警犯罪就能如此从轻处罚呢?”据了解,案件结束后,两名犯罪民警并没有被调离公安队伍,而只是对工作岗位作了调动。

  处分岂能代刑罚

  湖南省法学会刑法学会会长马长生表示:“根据两民警的犯罪情节,此案一审法院量刑偏轻,二审法院量刑畸轻。根据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应从重处罚。该案的两名公安民警身为国家执法人员,知法犯法,应从重处罚;从该案案情来看,两民警先后收购、销售了10台赃车,得赃款20多万元,情节严重,也应从重处罚;二审法院认定两上诉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让人难以理解。”据法制日报22日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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