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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协助破案” 48年前法律却让他索赔无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08:31 荆楚网-楚天金报

  据《潇湘晨报》报道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8月21日,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人蔡光武接到的深圳市中院的一份行政判决书这样说,让蔡吃惊不校此前,蔡协助警方破获一起绑架案,反而被送去劳动教养一年;蔡光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终审判决确认劳教措施是错误的,但驳回了他187万元的赔偿请求。力拒500万元诱惑

  协助将绑匪送进法网

  2000年6月,深圳,天气很热。蔡光武在深圳南头内环路荔枝街帮朋友经营橡胶、密封件生意。

  一天,蔡在街上突然遇到8个月前认识的朋友钟国文,两人互留了电话、地址。次日,钟找上门来,两人谈起了相似的身世和对社会的看法。突然,钟将话题转向富翁裘某,对蔡说:“裘某十分有钱。我们已经商量好了,准备绑架他女儿,向他要500万!你想来干就和我联系1

  蔡被震住了。他迅速对现状和结果进行了分析,一个想法跳了出来:把这个信息告诉裘某本人,帮裘某化解灾难,如果裘某要感谢他,就会帮他找一份工作。

  但是,蔡却不知道怎么联系裘某,于是再次找到钟国文:“裘老板的裘字怎么写?”钟拿出电话本给他看。蔡迅速记下了裘某的电话。

  2000年7月5日,打了3次电话后,裘某终于相信了蔡光武的话,并约他见面。“你有什么要求吗?”裘某问他。“我现在没有事做,你可以帮我找份工作最好了。”裘某连声答应,临走时还给了蔡2000元感谢费。

  在蔡光武的协助下,民警迅速将钟国文等5名绑匪抓获。因涉嫌“犯罪中止”

  蔡光武竟被劳教一年

  随后,蔡光武本人也被“请”进派出所。当年9月25日,深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劳教委”)作出决定:“现查明蔡光武因涉嫌绑架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一年。”

  2001年5月19日,蔡光武被放出来。他对劳教决定非常愤慨,多次申诉。同年12月4日,劳教委作出“复查决定”,撤销了对他的劳教决定,并给予11795元赔偿。但是,“复查决定”认定蔡光武在绑架案中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且有立功表现”,“依法应免予处罚”;反过来讲,蔡仍然有罪,只不过没有给予处罚而已。蔡不服,继续申诉。2002年9月17日,劳教委撤销前一份“复查决定”,作出新的“复查决定”,但仍认为蔡存在“轻微违法”。

  2004年12月23日,蔡光武将劳教委告上法庭。今年3月15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对蔡的劳教决定,劳教委向其赔礼道歉;但驳回他的索赔要求。蔡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劳教是错了,索赔却无据

  8月21日,蔡光武接到深圳市中院的终审判决。这份判决一方面认定蔡的行为是举报、检举犯罪的行为,并没有违法,“劳教决定”是错误的;另一方面驳回了蔡要求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和支付赔偿金187万元等诉讼请求,理由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2条的规定,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据此规定,劳动教养不属于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法院还认为,蔡没有证据证明劳教损害了自己的合法财产,他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予以驳回。“劳教是就业安置”

  老法律让他感到困惑

  “劳教怎么就不属于限制人身自由?又怎么会是一种安置就业的办法?”蔡光武接到判决后非常疑惑。他查阅法律文件后发现:深圳中院的终审判决书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1957年的规定,距今已经48年了。但是,1982年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2条又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第26条规定:“劳动教养管理所的护卫武装的任务之一是制止劳动教养人员闹事和逃跑。”

  “现实很简单,被劳教期间,我根本没办法走出劳教所一步。”蔡光武说。这起案件虽然尘埃落定,但他感觉自己正身处劳教制度改革的漩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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