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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退赃被免刑罚惹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09:21 南京晨报

  湖南新田县公安局民警刘鹏,26岁还不到,就被局领导提拔为大坪塘镇派出所所长。然而,这位“能干”的年轻所长在短短4个月的时间里,伙同该所民警蒋高翔收购、销售赃车10辆,得赃款20多万元。

  “漂白”赃车“猫鼠”共发财

  由于是公安民警,两人销售赃物十分便利,他们与社会人员唐朝和(在逃)合谋销赃。三人商定,通过唐朝和出面联系,从偷车人手中买车,再由刘鹏、蒋高翔卖出。

  2003年10月,唐朝和将一台无证件、无手续的福田“帅金刚”农用车以12000元的价格卖给刘鹏、蒋高翔。为了将赃车“漂白”,蒋高翔伪造了一名叫“段军”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县农机局办理了农用车辆落户手续。刘鹏、蒋高翔以24000元价格将此车卖给他人。2003年l2月间,唐朝和又将一台无证件、无手续的福田“帅金刚”农用车以12000元卖给刘鹏、蒋高翔。后经人介绍,二人以2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他人。

  经新田县法院和永州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l0月至2004年1月刘鹏任大坪塘派出所所长,蒋高翔任大坪塘派出所民警的短短4个月时间里,由唐朝和联系,从偷车人手中共购买农用车6台,面包车4台;其中刘鹏、蒋高翔合伙购买农用车5台,销售4台;蒋高翔单独购买、销售农用车1台,面包车3台;刘鹏单独购买、销售面包车1台。

  两审“缓”变“免”惹争议

  2004年12月23日,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鹏、蒋高翔犯购买、销售赃物罪向新田县法院提起公诉。

  新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刘鹏、蒋高翔身为公安派出所所长和民警,非法购买证件手续不全、来路不明的便宜机动车,然后进行销售,可视为其应当知道是他人非法所得机动车,即可认定为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收购、销售赃物罪。2005年2月2日,新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鹏、蒋高翔犯收购、销售赃物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一审宣判后,刘鹏、蒋高翔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收购、销售赃物罪”为由,向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永州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决定对该案不开庭审理。永州市中级法院认为,二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相同。上诉人刘鹏、蒋高翔上诉提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与本案的客观事实不符,中院不予采纳。但永州中院认为,案发后二上诉人认罪态度好,退赃积极,有悔罪表现,且所在单位对二人分别给予了严厉的党纪、政纪处分,可对二上诉人免予刑事处罚。2005年4月28日,永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新田县人民法院对刘鹏、蒋高翔犯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定罪部分,撤销新田县人民法院对刘鹏、蒋高翔的量刑部分,决定对刘鹏、蒋高翔免予刑事处罚。

  此案二审宣判后,社会舆论哗然。“知法犯法,为何从轻处罚?”“为什么民警犯罪就能如此从轻处罚呢?”一时间,此案成了当地老百姓谈论最多的热点话题。据了解,案件结束后,两名犯罪民警并没有被调离公安队伍,而只是对工作岗位作了调动。刘鹏被调到枧头镇派出所当民警,蒋高翔则调到新圩派出所当民警。同时,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案发后,新田县纪委分别给予刘鹏、蒋高翔行政降级和开除党籍处分。

  8月18日,记者电话采访了该案件的二审法院审判长、永州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管文元。当记者向其介绍说现在群众和专家对此案件的判决有一些看法时,管法官不耐烦地说:“你不要说是专家的意见,其实就是你们记者的意见。此案件已经过了两个月了,我每天审的案件多着呢,这个小案子我已经记不清了,你要问的话,就去问此案的审判员欧阳韶勇,但他不在办公室,电话我也不知道。”管法官说完就匆匆挂上了电话。

  专家说法

  处分岂能代替刑罚

  对此,湖南省法学会刑法学会会长马长生表示:“根据两民警的犯罪情节,我认为此案一审法院量刑偏轻,二审法院量刑畸轻。根据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应从重处罚。该案的两名公安民警身为国家执法人员,知法犯法,应从重处罚;从该案案情来看,两民警先后收购、销售了10台赃车,得赃款20多万元,情节严重,也应从重处罚;二审法院认定两上诉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让人难以理解。马教授还告诉记者,在审判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反复强调在刑事案审理中不得以被告人受党纪、政纪处分来代替刑罚,而永州中院却以两上诉人已受党纪、政纪处分来代替刑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制日报(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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