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投毒后救人如何认定犯罪形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09:47 检察日报

  案情:被告人张某因其嫂王某与其母姜某之间婆媳关系长期不和,为此对王某心存愤恨,伺机报复。一日,张某到其兄嫂家,将含有“毒鼠强”的毒药倒入兄嫂家铁锅内的剩米饭中,意欲毒害王某,而后离去。当晚,张某得知王某呕吐并昏迷,遂安排其丈夫叫医生,并与哥哥及邻居将王某护送至医院,王某经抢救病情好转出院。案发后,张某最初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未如实供认其罪行,后因事迹败露而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分歧意见:对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投毒后,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且造成被害人中毒的后果,虽然张某有参与抢救的行为,但其并不是及时地、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不应以犯罪中止认定。且不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故不具备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理由如下:根据刑法的规定,理论上—般将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分为:1.时间性。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中止的时间界限为“在犯罪过程中”。所谓犯罪过程就是从犯罪预备开始到既遂以前。当然犯罪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也可能成立犯罪中止。2.自动性,是指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在确信当时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意志决定停止犯罪行为,或者主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3.有效性,是指犯罪人彻底停止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里的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并不要求行为人单独实施,可以在其他人的帮助下完成。同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还包括必须没有发生犯罪既遂标志的结果,否则不能成立中止。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张某得知王某中毒后即有悔意,自动到现场参与救助被害人,使王某的死亡后果最终没有完成,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自动性。

  2.由于张某及邻居的积极救助和医院的抢救治疗,被害人脱离危险,最终避免了犯罪后果的发生,具有有效性。

  3.邻居及医院的救助行为不影响张某犯罪中止的构成。尽管在救助被害人的过程中,邻居的救助行为及医院的抢救措施对被害人获救起了重要乃至决定性的作用,但这并不能否定张某自动救助被害人的事实,更不能否定被害人免于死亡的结果。

  4.张某事后掩饰自己的罪行亦不影响其构成犯罪中止。被告人犯罪后是否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只是在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或者悔罪表现应当考虑的一个因素,而不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因此,张某事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只是认罪态度问题并不妨碍犯罪中止的构成。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召县检察院)

  作者:代毅 陈彬彬

  (来源:检察日报)


爱问(iAsk.com)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