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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充分发挥司法会计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09:47 检察日报

  为有力打击犯罪,借助现代会计学而发展而成的司法会计应运而生,并逐渐在我国司法领域起步、发展,作为一种新兴的技术,就整体而讲,司法会计作用远未得到发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使职能单一

  目前,司法会计工作还停留在服务职务犯罪侦查的层次上,少数地方司法会计仅仅是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财务会计方面问题进行鉴定或会计核查,其他在预防犯罪、诉讼监督中几乎没有涉足。

  2.人才资源有待进一步充实

  全国只有个别高等院校着手司法会计方面的本科教育,尚未有司法会计专业的本科教育体系,仅仅培养出极少量司法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检察机关通过自身的不定期培训培养司法会计也较少,远远适应不了检察实践的需要。人才资源的相对不足,带来的是理论研究的缺乏,这与司法会计工作的发展不相适应。

  3.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

  从执法规范化的要求来看,目前司法会计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具体表现在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化的技术标准,缺乏统一的工作规范,缺乏统一的司法会计文书格式,无统一用语,论证中大量使用证人方言等。

  笔者认为,随着我国诉讼科学进程的加快,司法会计理应在检察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对策如下:

  1.拓宽职能。

  司法会计不光是作鉴定,查办职务犯罪中,司法会计可为侦查案件提供线索和方向,在审查批捕、起诉、民行检察,甚至监所检察中,为承办人审查和证实其中的财务会计与专门性问题提供科学的依据,在预防犯罪中,无论是个案预防、专项预防、系统预防、预防提醒、预防检查,司法会计无一不可以参与其中,防患于未然。

  2.创新方式。

  要发挥司法会计作用,方式必须要创新,在介入时间上,应变事后参与为事前、事中积极参与,把司法会计力量介入引导取证、预防及诉讼监督中;在介入方式上,变坐等送检资料向主动甄别、审查账务资料,收集、固定证据转变。

  (作者单位:江苏省靖江市检察院)

  作者:葛东升 高永祥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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