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轩开发商“开先河”状告小区9名业委会委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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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0:21 金羊网-新快报 | |||||||||
被告称缘起撤换管家,原告则称“成员的选举程序不合法” 新快报讯(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华璐)昨天下午,明轩商住楼的9名业主委员会委员被开发商告上了天河区人民法院,这当中有的是大学教授、有的是医生、有的是公务员,他们之所以成为被告,是因为开发商认为业委会的选举程序不合法,请求天河区法院确认9人当选委员无效。明轩商住楼位于天河区中山大道,9名业委会委员之一的程先生告诉记者,
争议焦点1.法院是否有权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身份无效?原告:业主委员会是一个民间的自发组织,法院有权确认其成立的效力。被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效力的职权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房管局,法院没有权力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身份的效力。2.开发商拥有多少投票权?原告:明轩商住楼尚未卖出的房子占总面积的27%,这些房子的业主就是开发商。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的投票份额以房子的面积来计算,因此,原告拥有27%的投票权。被告:业主的投票权按照一户一票的原则,因此,开发商只有一个投票权。3.开发商应当把谁列为被告?原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房管局只是对业主委员会成立的事实予以公告,是行政指导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原告只能以民事官司状告9个委员。被告:广州市政府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向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因此,业主委员会必须经过房管局的核准才能成立。区房管局的核准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如果开发商认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资格无效,必须以天河区国土房管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金陵/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