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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轩开发商“开先河”状告小区9名业委会委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0:21 金羊网-新快报

  被告称缘起撤换管家,原告则称“成员的选举程序不合法”

  新快报讯(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华璐)昨天下午,明轩商住楼的9名业主委员会委员被开发商告上了天河区人民法院,这当中有的是大学教授、有的是医生、有的是公务员,他们之所以成为被告,是因为开发商认为业委会的选举程序不合法,请求天河区法院确认9人当选委员无效。明轩商住楼位于天河区中山大道,9名业委会委员之一的程先生告诉记者,
他是2002年住进明轩的,住的时间长了,就发现小区有一些管理不规范的地方,比如维修基金不到位,水电费一直不公开等等。后来,小区的业主们筹划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在2004年11月14日召开了业主大会,选出了9个业委会成员,当时还到天河区国土房管局备了案。2005年4月,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决议撤换属于开发商下属子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并于7月公开招标。可是,明轩商住楼的开发商广州恒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不承认这些业主委员,他们认为业主大会在2004年11月14日召开时没有通知到他们,且参加的业主没有达到有投票权的1/2以上,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成员的选举程序不合法,遂将9名委员告上法庭。“这种案子在全国都没有先例,开发商不应该告业委会委员。”作为律师的程先生对自己成了被告感到十分意外。在昨天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庭审结束后并未宣判。记者事后在网上进行了大量搜索,也未见有关开发商状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报道先例。

  争议焦点1.法院是否有权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身份无效?原告:业主委员会是一个民间的自发组织,法院有权确认其成立的效力。被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效力的职权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房管局,法院没有权力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身份的效力。2.开发商拥有多少投票权?原告:明轩商住楼尚未卖出的房子占总面积的27%,这些房子的业主就是开发商。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的投票份额以房子的面积来计算,因此,原告拥有27%的投票权。被告:业主的投票权按照一户一票的原则,因此,开发商只有一个投票权。3.开发商应当把谁列为被告?原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房管局只是对业主委员会成立的事实予以公告,是行政指导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原告只能以民事官司状告9个委员。被告:广州市政府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向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因此,业主委员会必须经过房管局的核准才能成立。区房管局的核准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如果开发商认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资格无效,必须以天河区国土房管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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