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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所长买卖赃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1:1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湖南省新田县公安局民警刘鹏,26岁还不到,就被局领导提拔为大坪塘镇派出所所长。然而,这位“能干”的年轻所长在短短4个月的时间里,伙同该所民警蒋高翔收购、销售赃车10辆,得赃款20多万元。

  “猫”“鼠”共谋发财路

  由于刘鹏、蒋高翔是公安民警,销售赃物十分便利。经过与社会人员唐朝和在逃合谋,三人商定,通过唐朝和出面联系,从偷车人手中买车,再由刘鹏、蒋高翔卖出。经新田县法院和永州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l0月至2004年1月刘鹏任大坪塘派出所所长,蒋高翔任大坪塘派出所民警短短4个月时间里,由唐朝和联系,从偷车人手中共购买农用车6辆,面包车4辆;其中刘鹏、蒋高翔合伙购买农用车5辆;蒋高翔单独购买、销售农用车1辆,面包车3辆;刘鹏单独购买、销售面包车l辆。

  两次判决由“缓”到“免”

  2004年12月23日,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鹏、蒋高翔犯购买、销售赃物罪向新田县法院提起公诉。2005年2月2日,新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鹏、蒋高翔犯收购、销售赃物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一审宣判后,刘鹏、蒋高翔不服,向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永州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决定对该案不开庭审理。永州市中级法院认为,二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相同。上诉人刘鹏、蒋高翔上诉提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与本案的客观事实不符,中院不予采纳。但永州中院认为,案发后二上诉人认罪态度好,退赃积极,有悔罪表现,且所在单位对二人分别给予了严厉的党纪、政纪处分,可对二上诉人免予刑事处罚。2005年4月28日,永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新田县人民法院对刘鹏、蒋高翔犯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定罪部分,撤销新田县人民法院对刘鹏、蒋高翔的量刑部分,决定对刘鹏、蒋高翔免予刑事处罚。

  犯罪民警没被调离公安队伍

  此案二审宣判后,社会舆论哗然。“知法犯法,为何从轻处罚?”“为什么民警犯罪就能如此从轻处罚呢?”一时间,此案成了当地老百姓谈论最多的热点话题。据了解,案件结束后,两名犯罪民警并没有被调离公安队伍,而只是对工作岗位作了调动。刘鹏被调到枧头镇派出所当民警,蒋高翔则被调到新圩派出所当民警。枧头镇一位群众说:“让一个犯了罪的警察来维护我们这里的治安,我们实在是放心不下呀!”8月18日,记者电话采访了该案件的二审法院审判长、永州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管文元,管法官不耐烦地说:“此案件已经过了两个月了,我每天审的案件多着呢。这个小案子我已经记不清了。”

  专家指出:处分岂能代刑罚

  湖南省法学会刑法学会会长、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马长生看完材料后表示:“根据两民警的犯罪情节,我认为此案一审法院量刑偏轻,二审法院量刑畸轻。根据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应从重处罚。该案的两名公安民警身为国家执法人员,知法犯法,应从重处罚。”马教授还告诉记者,在审判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反复强调在刑事案审理中不得以被告人受党纪、政纪处分来代替刑罚,而永州中院却以两上诉人已受党纪、政纪处分来代替刑罚,是不妥当的。(据《法制日报》)(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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