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下发暂行办法 单位采购不得指定供应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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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1:34 法制日报 | |||||||||
本网讯 记者郭宏鹏记者 日前从福建省政府获悉,《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正式出台。《办法》规定单位采购不得指定品牌和供应商。 该《办法》规定,今后,凡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实行分散采购。而且,单位采购的具体项目,
《办法》还规定,政府采购单位应在采购资金落实的情况下,根据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省财政厅办理采购计划批复手续,定点协议采购部分的采购计划直接报省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集中采购,应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责任编辑郑剑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