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军委批准我军监察工作规定颁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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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1:36 北京日报 | |||||||||
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纪文王东明)经中央军委批准,解放军总政治部日前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监察工作规定》。这是我军第一部规范监察工作的军事法规,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监察工作规定》共5章32条。《规定》明确了开展监察工作的目的、任务和领导体制,规范了监察主体和对象。根据《规定》,总政治部是全军监察工作的领导机关,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是本级监察工作的领导机关;总政纪律检查部是全军监察工作的
《规定》赋予纪律检查(组织)部门的监察职责是:检查被监察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决定、命令、指示中的问题;受理对被监察单位和人员违犯军队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被监察单位和人员违犯军队纪律的行为;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纪律处分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的申诉;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规定》还赋予纪律检查(组织)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的调查、查询措施和提出监察建议等权限。同时,还明确了实施监察的程序和被监察单位、人员和纪律检查干部应承担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网络编辑:李亚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