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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无权租赁 大楼外墙广告单位说了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3:30 四川新闻网

  (蓝剑 庆元 本网记者 盛利)分别与一栋楼的住户和住户的单位签定了租赁协议的两家公司都打算用墙面作广告,究竟谁有广告权?日前,先与住户签定协议的公司将与单位签定协议的公司告上了法庭。8月23日记者获悉,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依法作出驳回原告宜宾市中元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元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负担案件诉讼费的一审判决。

  2004年12月6日,中元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宜宾县支行二二四分理处的四楼住户签定租赁协议,中元公司租用四楼住户墙面作户外广告,租用期限五年。2004年12月10日,宜宾兴业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兴业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宜宾县支行签定租用协议,兴业公司租用银行宜宾县支行二二四分理处二至五楼外墙,面积110平方米左右,用作广告宣传,租用时间为一年。

  2005年1月6日,兴业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宜宾县支行二二四分理处的外墙(即山墙)打出了广告。中元公司以兴业公司侵权为由,请求判决停止侵占其合法取得的广告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按照有关城市

房屋产权的相关规定,商品住房的公用设施系整栋楼住户共有,单位职工购买本单位的福利房,虽约定在一定时间后可以对外出售,但某一住户对公用设施和外墙是无权处分的,故中元公司与四楼住户签定的租赁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兴业公司没有侵占中元公司的合法利益。

  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依法作出驳回原告宜宾市中元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负担案件诉讼费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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