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畜产品管理办法规定饲养垃圾猪最高罚3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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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5:17 新华网 | |||||||||
新华网沈阳8月23日电 (孙泽锋) 饲养垃圾猪最高罚款3万元。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的《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中作出了这一规定。有关人士透露,如果这一管理办法顺利实施,将成为目前辽宁省内最严厉的垃圾猪“禁养令”。 根据草案第十一条第三款要求,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直接使用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饲喂畜禽。草案有关处理规定中则要求,“违反这一规定的
据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介绍,餐饮行业大量使用消毒液和洗涤灵,导致铅、汞等重金属元素混入泔水中,长期用这样的泔水喂猪,重金属元素会在猪体内大量残留,最终这些重金属会转移到食用者的体内。制订这样的管理办法,其用意在于控制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 据悉,包括畜禽,所有经过屠宰、分割、分级、包装、冷冻等初加工的畜禽产品,以及畜禽活体、胴体、脏器、肉、蛋、奶、蜂蜜,都纳入了这部将要出台的新办法的规范范围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