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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储蓄实名制离阳光财富还有多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5:42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卢志坚)“储蓄实名制实行5年多了,对检察机关的反贪工作起了多大作用?”

  当记者向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长庄旭提出这个问题时,没想到竟让这位从1990年起就从事反贪工作的老检察有点为难:“怎么说呢?有一定作用,但并不大。”说完,他笑了笑,但笑得并不轻松。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这项制度存在着不少漏洞,实际操作中的变通办法太多了!”他叹息道。

  在以后关于储蓄实名制的采访过程中,这样的话语和表情记者不止一次地听到和看到。

  实名制储蓄的实际作用有多大

  1999年3月,民建中央主要从反腐败的角度,提出了“关于实行银行储蓄实名制度案”,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2000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应该说,个人存款实行从记名到实名是我国储蓄存款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对这一改革,反贪检察官也同样给予了特别关注,并寄予了厚望。那么,储蓄实名制能对反腐败起到什么样的作用?能不能作为“阳光财富”为检察官反腐惩贪提供一个明晰的参照?

  记者采访了多名长期战斗在反贪一线的资深检察官,他们都认为,实名制储蓄还需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才能真正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但他们并没有因此而否定这项制度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一是对查明犯罪嫌疑人存入银行的货币资金有一定帮助,尤其是查明犯罪嫌疑人在某一阶段或某一次存款取款上有帮助,有时还可以通过行贿人的取款来印证。从事反贪工作已有10多年的镇江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长游巳春给记者举了一个案例:去年该院在查办市国土局原副局长朱忠芳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时,发现案发前他短时间内从银行突然提取了200多万元,由此判断他肯定有经济问题,最后认定他受贿120余万元、贪污18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120余万元。

  但说完这个案例,他话锋一转:“近年来,这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小了,我们办案中到银行查账也少了,因为犯罪嫌疑人交代的赃款去向少有存银行的,在经济发达地区的案件中这一特点更为突出。”有这一印象的不只是游巳春一人,丹阳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张江伟、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反贪局长周宁华等人也有同感,至于其中原因,他们分析,有犯罪分子越来越狡猾的因素,也有经济发展后投资渠道越来越多的因素。

  二是可以遏止公款私存,侵吞利息。庄旭把该院在实名制储蓄前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作了个对比:没有实行储蓄实名制以前,由于存款不用身份证,该院几乎每年都会遇到用单位的化名、谐音等公款私存的案件,很容易查出来;实行储蓄实名制以后,由于存款需用身份证,将大笔公款存在自己名下,一般人不愿承担这样的风险。5年多时间里,该院只查办过一件公款私存、贪污利息的案件。

  实名制储蓄存在种种漏洞

  漏洞之一:现金交易太多,不需要通过银行,银行无法掌握一个人的真实收入和资产以及消费、交易情况。

  一方面,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还没有养成通过银行消费的习惯,甚至一些企业做生意也是现金交易;另一方面,社会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消费体系。

  检察官们在办案中常常发现行贿人动辄数万元、数十万元甚至数百万元大肆行贿,大笔现金到了贪官手里,也不存银行,所以银行根本无法掌握。如河北省外经贸厅原副厅长李友灿,短短一年多时间就收受贿赂4744万元,这些赃款被专门存放在一套房子里。

  漏洞之二:证件管理混乱。实际生活中,有很多贪官借用亲友的身份证,以亲友的名字储蓄,银行无法掌握一个人的实际存款,给检察机关追赃增加了一定困难。

  “这实际上是另一种含义上的假名”。淮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葛志军这样评价。他专门给记者提供了两个案例:涟水县公安局原局长花元春、金凤夫妇共同受贿案中,除两人的工资卡外,所有银行存款全是金凤借用他人的身份证在银行开户存的。

  葛志军接着说,用“假名”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利用在银行工作的熟人,以虚假姓名存款。在熟人面前,原则、规定就被少数银行工作人员抛到脑后了。这类情况的发生,银行方面有一定的责任。

  由于证件管理混乱导致的以假证件存款的情况也不可忽视。庄旭告诉记者,这种情况虽然他在办案中尚未遇到,但一位在银行工作的朋友告诉他,这类情况他朋友所在的银行已遇到过多次。

  漏洞之三:银行办卡太多太滥。在采访中,游巳春、张江伟等人都提到了这个问题。

  前些年,各银行为了争夺存款,大量办卡,导致一个人在不同地区、不同银行有多张银行卡,各银行之间并不联网,即使有了犯罪嫌疑人的实名,也得经过繁琐的审批手续,一家一家银行甚至一个一个营业点地查,非常麻烦;一些外资银行在地级市以下都没有设营业网点,查起来就更难了。再加上银行管理系统升级换代太快,许多销户的存款很难查,有时为了查一笔赃款,办案人员往往要翻几麻袋的账册,非常辛苦而效率又低。

  漏洞之四:现在一些高档商场、酒楼、俱乐部使用无记名的消费卡、贵宾卡,虽不能提现,但消费没有限额,还可以不断充值,使用起来比银行卡还要方便。

  行贿人送上一张这样的卡,对行贿受贿双方来说都是既隐秘又实惠。从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看,消费型、挥霍型的贪官越来越多。这些贪官拿着贪污受贿得来的大量钱财,花天酒地,赌博潇洒,花起来一点也不心痛。江苏省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处副处长芮习东告诉记者,他主办的常州市原副市长张东林受贿案中,张东林就曾向某单位索要过一张消费卡,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消费了3.9万余元,在该单位要收回这张卡时,他还突击消费了一大笔钱。

  漏洞之五:与实名制储蓄相配套的财产申报制度还没有完全到位。

  金融实名制与财产申报制是公认的两大反腐举措,号称反腐败的孪生兄弟。而记者在采访中却了解到,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的财产申报的范围只是基本工资和奖金,这根本不能反映一个人的真实收入状况;如果不如实申报,也没有措施得力的监督检查制度,更谈不上会受到某种制裁。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财产申报制度对反腐工作已没有多大的实际作用了。一项制度,如果没有监督制约措施,也就没了刚性。

  如何让储蓄实名制真正发挥作用

  已实行了5年多的储蓄实名制,它的实际作用离期望值到底还有多远?我们或许从长期从事《惩治腐败与建立健全金融实名制研究》的湖南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彭建刚说的一段话中找到答案。他认为储蓄实名制离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实名制还很遥远。因为金融实名制要求每一个公民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任何账户时都必须使用实名,而且所有的金融交易也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并记录在案。通俗地说,一个人一生中任何有关金钱的交往都必须通过类似身份证一样的账号进行。

  对于这一问题,中央早已认识到了。在今年初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就涉及到了这一问题。其中强调:“建立健全金融账户实名制、现金交易限制及

反洗钱制度、征信管理制度,建立对大额资金外流有效监控的预警机制和金融信息共享制度。”

  那么,如何让储蓄实名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终回到最初制定它时的初衷?处在反贪一线的检察官们纷纷支招,献计献策。总的来说是必须完善与之相关方面的制度,打出反腐败的“组合拳”。具体而言就是——

  完善财产申报制。要让这一“阳光制度”硬起来,把财产申报情况作为证据使用。就是要求官员如实申报自己财产及家庭财产,否则,一旦案发,超出申报的部分就作为赃款处理。

  限制现金交易,实行现金限额消费。这样既可以限制一些非法交易,遏制贪污贿赂犯罪,减少贪官携款潜逃的情况;还可以加强国家对金融资金的监控,维护金融安全;防止税收流失。当然,这要建立在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基础上。

  一人一卡制度。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一个人一个身份证号,个人信息都在其中,所有交易、消费都会在卡上留下记录。

  看来,储蓄实名制还有好长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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