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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心切,莫入“空壳”诈骗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6:05 扬子晚报

  近年来,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为了发展地方经济,纷纷推出招商引资的各类优惠政策吸引外地投资者。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心太切的心理,以虚假投资等方式,乘机诈骗敛财。

  据苏北某市统计,仅2004年以来,该市检察机关就批捕此类犯罪案件7件8人,涉案金额达1050万余元,其中涉嫌合同诈骗罪名的占批捕总数71.4%。

  检察官们调查分析后发现,这些发生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的诈骗犯罪有一个共同特点:从投资到案发前,犯罪嫌疑人都根本无力履约,但是都能利用地方政府先入驻园区后实际投资的优惠政策,先注册公司(零资本),然后利用“空壳”公司进行诈骗得逞。

  让我们来看看诈骗者是怎样作案的——

  陷阱之一:以投资为幌子,非法集资敛财。诈骗者往往以允诺提供就业、高薪收入或分红为诱饵,有的甚至拿出和当地政府某某领导人合影为由,骗取当地居民的信任,然后利用虚假投资项目非法集资,借钱为名,诈骗居民钱财。如犯罪嫌疑人付某于2002年4月至2003年12月间,经某县某局招商引资到该县投资,成立装潢公司(实际注册资金为零),并以高额利息为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200余万元。

  陷阱之二:以投资建厂为名,骗取工程款。在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前提下,夸大履行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不积极履行,致对方当事人受损失,或面对对方当事人的索债,先支付一小部分货款,“拆东墙补西墙”。如犯罪嫌疑人李某于2002年12月初,以某市兴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某乡政府签订租购厂房协议。在一无资金保证、二无能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与数十名建筑施工单位签订了办公室屋盖封顶、装潢装饰、门洞铁栏墙施工、拌料台池工程施工、内外墙粉刷等合同,上述工程款共计64万余元,除从非法集资得来的钱给付了部分款项外,其余均没有得到履行,导致对方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

  陷阱之三:以虚假项目为诱饵,骗取保证金。此种手段占查案数的八成。诈骗者多以某某大公司为名,虚构主体身份。在没有一分钱资金注入的情况下,入驻园区后则想方设法,以自己是大公司、大笔交易金额有利可图为诱饵,骗取外地企业的信任,要求对方先给付工程保证金,然后占为己有,逃之夭夭。如自称江苏绿洲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根本不存在)董事长的犯罪嫌疑人聂某(委内瑞拉国籍),假意在某县投资5000万美元建江苏维红环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入驻园区后伙同犯罪嫌疑人谷某,多次欺骗浙江省金华某建筑公司,称江苏维红环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美元已到位,有实力,同时在复印《法人营业执照》时隐去“实收资本0万美元”字样,致使金华某建筑公司支付给聂某350万元保证金。而犯罪嫌疑人聂曾以相同手段屡屡得手,在无锡、南京、泰州等地骗取外地企业、公司工程保证金或货款计200多万元。

  陷阱之四:以建设项目为名,玩“空手道”。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巧立名目,吸引建筑施工单位参与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然后占为己有,“空手套白狼”。如犯罪嫌疑人杨某于2003年7月至2004年7月,借投资“县健保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为名,在没有建设资金、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以土建及绿化工程施工为诱饵,向11家建筑单位发包和签订合同,以工程质量保证金、议标费、报名费、水电设施费等名义,骗取人民币95万余元。

  招商引资中的诈骗为何会屡屡得逞?检察官分析说,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有的地方或部门求资心切,只要有人说想来投资,就视为“上帝”,有些地方甚至允许先入驻园区后投资,即所谓的“先上车后买票”,而不问来人投资额多少,不问投资项目好坏。另一方面,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对投资者真实资信情况不了解,资格审查不到位,更没有向有关部门实地调查,有的碍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面,就草草注册允许其成立公司,导致一些“空壳公司”到处骗人钱财。

  如何防范招商引资中的诈骗?检察官们建议,“亲商”但不能“媚商”,“招商”但不能“招伤”,要依法平等对待一切投资主体。首先要及时审查投资者资信情况,尤其对自称某某大公司,投资数额较大者,必须全面、严格审查其主体身份及履约能力情况。此外,有关部门要建立招商引资项目评估及完备、规范的入园审查体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工商、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作配合制度,重点打击合同诈骗、侵占挪用公司资金、虚假出资、倒卖土地、串通投标等重大经济犯罪。喻葵英 卢志坚 沈峥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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