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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所得税优惠政策:非公有制经济又获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7:16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日前,记者从省政府有关部门获悉,青海省将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对一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的所得税实施优惠政策。

  设在我省境内,符合国家和我省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10年以前,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生产性企业(国家明令限制的除外)、商贸流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单独核算),自该项目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研制费用比上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从事

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机器设备维修费、大修理费,可在发生的当年一次性在税前扣除;投资新办农牧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允许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按企业盈利的5%至10%税前列支风险基金,专款专用。对发展农牧业产业化中符合对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规定项目的,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兼并、收购省内国有生产性企业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兼并、收购国有非生产性企业(娱乐业、桑拿、按摩、网吧除外),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新办科技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批准投资举办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兴办医院的,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在农村牧区举办医疗机构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

审计、会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以及
物业管理
、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新办旅游资源开发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作者:胡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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