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草案对公证机构性质作出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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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23:3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记者沈路涛、邹声文、张宗堂)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公证机构的性质问题,再次提请审议的公证法草案对此作出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形式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草案曾规定:“公证机构依法设立,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本法应当明确公证机构的性质,这是规范公证制度不能回避的问题。法律
草案曾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或者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设立的,市辖区不再设立。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市辖区能否设立公证机构,设区的市是否可以设立多个公证机构,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委员会经同司法部研究,建议修改为:“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草案曾规定,公证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骗取公证书,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伪造、变造、买卖公证书,伪造、变造、倒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专用物品,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这些违法行为。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没有必要再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法律委员会经同司法部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中“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