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优先安排再融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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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2:0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毛晓梅、张旭东)23日由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五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优先安排再融资。 再融资政策将与是否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挂钩,这是一个历史性的变化。同时,市场化的融资政策成为管理层的取向。
该意见明确要求,要坚持改革的市场化导向,注重营造有利于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市场机制。根据股权分置改革进程和市场整体情况,择机实行“新老划断”,对首次公开发行公司不再区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优先安排再融资,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同时改革再融资监管方式,提高再融资效率。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具体实施和考核办法,以及配套的监督制度由证券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涉及A股股权的拟境外上市公司,以及A股上市公司分拆下属企业拟境外上市的,应在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实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要对股权分置改革做出相应安排,或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组合运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