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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评误导需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2:28 新闻晨报

  据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

  备受社会瞩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4月份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后,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经过四个月的研究、协调,修改后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再次浮出水面,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审议议程。通览草案全文,股评误导需赔偿、证券上市交易需签订协议、证监会“扩权”又“限权”、保荐制度适度调整……这些规定将
进一步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评误导投资者,需依法赔偿

  [争议]有的部门、单位提出,目前各种新闻媒体进行股评活动比较混乱,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建议对利用新闻媒体对单支股票进行评介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有的部门提出,对个股的评价、推介,有一定的市场需求,不宜一律禁止。

  据此,修订草案在关于证券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中增加规定,禁止“利用传播媒体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并规定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需签协议

  [争议]首次提请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曾规定,证券交易所对申请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进行审核,对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决定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对此规定,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证券交易所隶属证监会,其审核上市申请、决定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都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国际上证券交易所都是会员制的自律机构,按照其制定的上市规则接受上市申请,或者决定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都属于自律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只能按照民事关系处理。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其依据法定上市条件和交易所上市规则对证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属于自律管理,经审核同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申请人签订上市协议,通过上市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据此,修订草案作了相应的修改。

  证监会行使权力,将有严格程序

  [争议]有的地方、单位提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法律赋予其冻结或者查封有关当事人的银行账户,查阅、复制有关的通讯记录等权力是否合适,建议再作研究。但中国证监会提出,证券违法行为具有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社会危害大等特点,需要必要的强制查处手段。

  经法律委员会研究,修订草案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权力增加严格的程序:冻结或者查封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进行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对不符合风险控制指标的证券公司,责令整改后,经验收符合风险控制指标的,应当及时解除限制措施。

  保荐制度适用范围进行调整

  [争议]有的地方、部门、单位提出,公司债券与股票不同,发行时一般设有担保,且发行人到期还本付息,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证,没有必要实行保荐制度。同时,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一般不采取由证券公司承销的方式,而是由发行人直接向特定人销售,不涉及公众利益,也没有必要实行保荐制度。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些意见。

  修订草案据此进行修改。一是将修订草案相关条文修改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二是增加条款规定:“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当事人“违规”,需承担相应赔偿

  [争议]有的地方、单位提出,修订草案对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环节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中介机构制作、公开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作了承担民事赔偿的规定。但是对当事人各自的责任规定得不够清楚,建议予以明确。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应当根据这些机构和人员在信息披露中所起的作用规定各自的责任。据此,修订草案作了相应的修改。

  防止操纵股市,采取按比例收购

  [争议]草案曾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收购人不以终止上市交易为目的且未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90%的,限期出售其所持超过规定比例的股票。有的单位提出,一些国家的证券法对于希望继续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收购,规定可以采取按比例收购的方式,建议借鉴这一做法,防止被用来操纵股市。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在这一条规定的情况下,实行按比例收购比较合理。同时为了保护被收购公司的中小股东利益,草案修改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证券衍生品发行交易,另定新规

  [争议]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单位提出,证券衍生品种分为证券型(如认股权证等)、契约性(如股指期货、期权等)两大类,具体品种随着证券市场发展将不断增加,在发行、交易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有其特殊性。现行证券法规范的是传统的股票、公司债券等,修订草案将证券衍生品种与股票、公司债券等的现货交易并列,其内容实际上难以适用于各种证券衍生品种。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证监会研究认为,在目前对此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下,宜授权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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