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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记者行骗将受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2:43 东南快报

  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人员23日下午在分组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时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处理得较好,有较强的操作性,已经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修改后尽快通过,以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和国家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将受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对破坏互联网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将视其情节轻重,处5日以下或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按照草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

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公安部提出,为维护公共安全,对供公众活动的场所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尝运动尝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有发生安全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

  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草案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冒充医师记者教授等行骗将受处罚

  草案规定,对冒充医师、记者、教授等行骗的行为,将给予处罚。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对社会上出现的冒充医师、记者、教授等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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