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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法制办关注深州城管查车事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2:49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吴艳霞、李海菊 实习生高晶)到任不久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张国均看了本报19日和22日关于深州城管查车的报道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深州城管查车所依据的《深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不严谨、不合理、不规范的问题,应予修改;城管部门应全面正确领会贯彻规范性文件精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张国均分析认为,深州事件的症结在于:一、《深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外地大型货车未经批准在城区道路行驶”可给予处罚,这一规定实质上是一种外地歧视,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二、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限制“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深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外地大型货车未经批准在城区道路行驶的”予以处罚,缺乏实施处罚的具体标准,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造成执法的随意性。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意在保护城区道路和设施。如若深州城管只是查车罚款,收款放行,便违反了法规本意,属不当行为。四、政府部门行使行政权力,应态度端正。

  张国均认为,省委、省政府近年来连续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最近还将召开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予以强调和部署。从深州及其他一些地方、部门的情况来看,亟须注意和纠正四种现象:一、纠正“法制观念淡漠”的现象。要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行政机关特别是有执法权的部门及人员确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必依法,执法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观念。二、抑制“利益驱动”行为。特别要注意纠正那种为了部门利益、小团体利益甚至个人利益,而妄用或断章取义地引用某些法规条文,通过收费或罚款牟利的行为。三、克服“立法懈当现象。加强政府立法特别是人民群众迫切需要的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规范政府行为等方面的立法。既重视“立”,又要重视“改”和“废”。推行政府立法的“后评估”,对被实践证明有问题和缺陷、人民群众不拥护或与新颁布的上位法相抵触的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四、解决“监管缺失”问题。要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乱作为和不作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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